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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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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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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名为废罢诉权,因它为保列斯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列斯诉权(actio pauliana)。后世许多法律都继受了它。我国法亦承认这一制度(《合同法》第74、75条)。
   
  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性质,观点不同。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这为德国民法通说。其内部又分为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及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其不足在于,难以解释债务人的行为有效时第三人何以应负担返还义务。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它虽合于理论,但如债务人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利益,债权人仍需要行使代位权,始能达到保全债权目的,与法律设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本旨相悖。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这是法国民法的通说。我国学者多采此说。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要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而是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请求法院径直对之强制执行。该说是对形成权说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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