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最短的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多久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最短的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多久
您的位置:首页  »  
 

最短的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多久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最短的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多久?公司虽然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形式来筹集资金,但是这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永久的发行债券,一般公司债券都是有期限限制的,这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公司恶意发行扰乱市场秩序。那么,最短的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多久呢?
  一、最短的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多久?
  公司债券不同,期限也是不同的,附息票期限为5年左右,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是平价发行,期限为1~5年,短期的债券是在一年以内,中期是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长期是在五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的期限是怎么确定的
  企业债券是要偿还本金的,因此它有个多长时间后还本的问题,以企业债券发行日起到还本日止这段时间,叫做企业债券期限。现在一般是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企业债券称为短期企业债券,期限有一年以上、5年以内的称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大于5年的,称为长期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的期限要根据发债企业使用资金的周转期,市场利率的趋势,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以及投资人的投资意向等因素决定。发债企业在考虑债券的期限时,投资者如何避免债券风险?首先要考虑自己使用资金的周转期,因为不同期限的债券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的特定的资金需求。如果一个企业为某个生产项目发行债券筹资,很少能够做到在该项目投产盈利之前偿还本金,因此,企业债券的期限一般要与资金的周转期相适应。其次要考虑未来市场利率的发展趋势,如果预测市场今后要下降,发债企业就应尽量缩短债券的期限,以发行短期债券为宜。反之,如果预测市场利率今后要上升,发债企业就要尽量发行长期债券,这样既可以避免利率风险,又可以减少市场利率上升所引起的筹资成本上升。再次,要考虑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如果转让市场发达,投资人就敢于购买长期债券,因为债券可以随时变现,如果转让市场不发达,投资者存在着后顾之优,长期债券就难以销售。另外,投资人的意向、心理状况以及市场上其他企业债券的期限构成,也是发债企业确定债券期限的重要因素。综上所述,最短的公司债券的期限是一年以内。有最短期限自然也有最长期限的规定,公司可以发放五年以上的长期公司债券。虽然债券是一个很好的筹集资金的办法,但是债券也是要付利息的,债券发行时间过长甚至会出现支付不起利息的现象,所以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发行多久的债券。
  
  
  

·企业在设立时法律形态选择的因素考虑
    

(1)投资者的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不会让股东其他资产抵债;而承担无限责任的私营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一旦经营有闪失,不但个人资产要用于抵债,而且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费用
例如,相对而言...

·夫妻个人债务的偿还范围是什么?
    夫妻个人债务的偿还范围是什么?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

·在一次事故中交强险赔偿多少钱?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裣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在一次事故中交强险赔偿多少钱?交强险只分有责和无责,不论全、主、同、...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2023是怎样规定的
    一、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关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有以下几点:(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节严重情形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节严重情形是什么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节严重情形是什么 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院、检察院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

·公司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公司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哪些情况下不得辞退员工
    哪些情况下不得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外,第42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怎么做才能防范欠款人逃债
    在我们的生活中,学会如何预防纠纷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而这尤其体现在借款活动中,毕竟,近几年来,债务人欠款讨债的情况时常会发生。那么,在实践中,身为债权人,怎么做才能防范欠款人逃债呢,而在讨债的过程中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述。 一、怎么做才能防范欠款人逃债...

·夫妻离婚财产孩子也分吗
    夫妻离婚财产孩子也分吗一、夫妻离婚财产孩子也分吗 要看离婚时,孩子是否对家庭财产有贡献,而不是以孩子的大或者小来确定。如果有贡献,那么原则上就应当有孩子的分,如果离婚时,孩子还小,没有工作,或者虽然有了工作,但并没有对家庭财产有贡献,那么就没有孩子的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

·记名提单的使用
    信用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单。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并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作为付款的绝对条件,因此许多出口商往往对于信用证项下记名提单的风险防范不够。实践中,经常有出口商因为单据有不符点被拒付,银行退单后却发现货物已被领走。为了防范这种情况,...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