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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卖淫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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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卖淫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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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问的,组织卖淫罪的卖淫方式,其实是想问组织卖淫罪中什么样的卖淫行为,可以定性为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刑事犯罪中的重罪,它是为惩罚组织卖淫行为的组织者。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组织卖淫罪的卖淫方式有哪些?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根据条文的理解,组织卖淫罪中卖淫方式,包括自愿卖淫与被强迫卖淫,以及未成年人的卖淫。只要组织人达到了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都可以定性为组织卖淫罪。
   二、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 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 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 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 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 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 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 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 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 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 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是不会看卖淫的行为方式,不管是否是自愿卖淫,只要组织者达到了定罪的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都会定性为组织卖淫罪。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组织卖淫罪的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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