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事后抢劫的共犯如何认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事后抢劫的共犯如何认定
您的位置:首页  »  
 

事后抢劫的共犯如何认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抢劫罪在现实生活中的犯罪行为表现不是一成不变的,为了明确抢劫罪不同情况下的定罪以及量刑标准,帮助您了解抢劫罪方面的知识,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事后抢劫的共犯的相关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一、事后抢劫共犯的认定
  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理论上,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犯罪实行行为、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判断、共犯的成立均迥异于一般抢劫罪。在事后抢劫罪的共犯之中,倘若各共犯对事后抢劫罪具有事前的通谋及共同的行为,当然可以对各共犯论以事后抢劫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易发的还有事先并无通谋,行为人在他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以下简称:前行为)之后,于中途参与进来,在意思联络下,一起或者帮助前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的案件。1、在前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后行为人在与前行为人取得意思联络的基础上,与其一起实施或者帮助、教唆其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情形。2、事前仅有盗窃通谋而在外面望风的人,看到盗窃罪的实行犯在实施暴力、胁迫以便逃离之际,帮助其逃离现场的情形。3、是在两人仅有盗窃通谋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人,在中途独立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情形。
  二、事后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罪分别处罚综上,事后抢劫罪按照抢劫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实施的犯罪行为要相符,即按照行为人的参与程度进行量刑处罚。事后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虽然刑法对于事后抢劫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事后抢劫的共犯的认定依然是一个难题。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的在线律师获得详细的解答。
  
  
  

·购买商业车险即时生效么?
    购买商业车险即时生效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车一族是越来越多,对于商业车险,大部分车主都不大陌生。人们购买新车后,除了及时购买交强险外,还要到保险公司为爱车上一些商业车险,这样今后发生事故就可以得到赔偿。那么购买商业车险即时生效么?下面我们给广大车主普及下这个知识。一、购买商业...

·用人单位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将停工留薪期工资纳入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是基于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所得到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动者在发生工伤...

·对于男女本命年能结婚吗?
    对于男女本命年能结婚吗? 一、对于男女本命年能结婚吗? 对于男女本命年肯定是可以结婚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

·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是什么? 由于...

·商标权使用方式有哪些
    商标权使用方式有哪些商标权的使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期合理使用才有助于平衡竞争性利益,同时法院也需要在减少混淆与公平利用之间寻找平衡。以下是的我们为您总结梳理的商标权使用方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1、叙述性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广泛适用于对商标的叙述性使用特别是...

·保险诈骗罪共犯的认定该怎么进行
    保险诈骗罪属于特殊的诈骗类犯罪,现实中一般要求发生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而此时也是需要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的情况下,才会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而对于此罪也是有可能存在共犯的,那么保险诈骗罪共犯的认定该怎么进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保险诈骗罪共犯的认定该怎么进行根...

·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涉及哪些规定
    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涉及哪些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

·工伤事故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工伤事故的解决途径有哪些既然工伤事故已经发生了,那么此时最该做的就是积极的去处理工伤事故。对此,有一些具体的处理途径可能需要当事人了解清楚,那到底工伤事故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工伤事故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通过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什么时候出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放时间 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实简单,责任清楚,负责处理的交警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开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现场,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这种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交警部门可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要...

·一方婚内负债,债务偿还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