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护理费可以报销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工伤护理费可以报销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工伤护理费可以报销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工伤护理费可以报销吗对于劳动者来说,遭遇工伤就是一件很不幸的事,但是很多时候,劳动者并不知道自己能得带哪些工伤待遇,这对于劳动者的经济状况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那么工伤护理费可以报销吗?护理费怎么计算呢?那接下来就由我们给您讲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工伤护理费可以报销吗
  根据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护理费可以由工伤保险报销。所以工伤护理费是可以报销的。
  二、工伤护理费的计算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接受护理是其基本人身权利的体现,也与工伤事故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自然应当获得必要的赔偿。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额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所谓统筹地区,一般指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这一范围。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样,如果各地区护理费的标准有所调整,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就应依照调整后的办法计算。《工伤保险条例》对护理期限未作规定,对这一问题可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我们在上文为您解答了工伤护理费可以报销吗这一问题,首先,护理费肯定是可以报销的,只是是由用人单位支付还是工伤保险报销就要根据实际的情况确定。其次是护理费的计算,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计算公式。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护理费的知识,请登录网站获得解答。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劳动者要想申请劳动仲裁,就一定要在法定时效范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否则一旦错过了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能就不会再受理了。那么,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呢?以下是我们带来的解答内容。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

·眼睛工伤九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相信在生活当中,您都体验过黑暗给自身带来的恐惧,因此我们才能够更加体会到光明对您的重要性。所以说在生活当中,对于自己的眼睛,您一定要注意保养,适当的缓解眼睛疲劳,对自己的眼睛都是有好处。如果眼睛遇到工伤的话,要及时的去做工伤鉴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眼睛工伤九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要满足什么情形
    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要满足什么情形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什么 建筑工程在安装完成以后,某些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什么 建筑工程在安装完成以后,某些情况下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来说,会引发一些不小的纠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在合同当中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没有作出约束,导致双方在最后没有办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所以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疫情严重信用卡房贷怎么办?
    疫情严重信用卡房贷怎么办?可以申请延迟还款,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

·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第一、被保险人应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标准。现所讨论的“第三者”源自保险法中的责任险制度,我们首先应当看什么是责任险。保险法...

·异地法院起诉离婚条件是什么
    婚姻有成功也有失败,如果生活在一起性格不合适总是不和的话,自然会有想要离婚的想法,如果双方实在不合适的话,我们也没有必要勉强,因为勉强的婚姻是没有幸福可言的。当前有很多夫妻都在异地生活,那如果想要异地办理离婚的话,异地法院起诉离婚条件是什么呢? 异地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通...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过错应该如何认定?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然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人促成主合同的签订,以及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等。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过错一般体现在担保人违背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担保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签订购房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购房合同指的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合同,所以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是跟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但现在很多开发商会让中介公司代理,中介公司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定购房合同的。所以在此提醒您,如果您是和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定要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