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
您的位置:首页  »  
 

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处理,劳动者可以依法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申请调解、申请仲裁等方式来处理。

  

    二、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处理规定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处理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离婚房产如何评估价格
    离婚房产如何评估价格 1、房产评估是按房屋总值来计算2、若该房屋是仅有的住房,法院是不会支持出售或拍卖房产的,因为基本的住房需求,必须得到保障,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 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

·怎么样才算夫妻分居,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相信您都听说过“冷暴力”这个词,它更多的是被用在婚姻中,即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不吵架或是暂不离婚,而是选择分居。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么样才算夫妻分居呢?而在夫妻分居的情况也还需要符合其他的条件,才能离婚。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怎么样才算夫妻分居 1、分居要具...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去哪里?
    通常在生活中遇到交通故的时候,后续处理会有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在办理赔偿事务的过程中,优先会考虑先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才会经过起诉阶段,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去哪里比较好,就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去哪里协议 1、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事项,经...

·青岛劳动仲裁立案程序
    青岛劳动仲裁立案程序 现在社会对于劳动争议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地的劳动仲裁程序大体一致会有略微不同之处,关于青岛劳动仲裁立案程序以及劳动仲裁的立案时间等问题有给您解决,让您对此有所了解。 一、青岛劳动仲裁立案程序 青岛劳动仲裁立案程序与其他地区的立案程序大体上是一样的。 ...

·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一、债权转让的动因 1、应收款项是信用的标志,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规范,信用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应收款项的转让成为现实的会计事项。 2、交易的扩大使企业间相互持有债权的现象更加普遍,相持的结果,一方面使企业缺乏现金流量,资金运转困难,另一方面影响企业信...

·车祸闭合颅脑损伤赔偿金的数额与什么有关?
    车祸闭合卢脑损伤赔偿金的数额与什么有关?1、车祸闭合卢脑损伤赔偿金的数额与患者的伤情有关,伤残程度越重,获得的赔偿金也就相应的多一些。具体的伤残等级由专业确定。故此确定伤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伤残鉴定请求。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

·如何认定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
    工作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各样的名目来克扣员工的工资,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单位能克扣员工工资吗?如果说答案并不是绝对的不可以或者是可以,那么对于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怎么认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能克扣员工工资吗? 国家劳动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

·新出的民法典在保护婚前财产方面有了明确的条例规定
    新出的民法典在保护婚前财产方面有了明确的条例规定,这里就来聊聊婚前购房在婚内的情况。婚前购房也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一方父母出资买房赠与自己儿女做了新房的,一种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却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就是自己独立买房支付首付或者全款的。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并且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

·当事人主动还款行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主动还款行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主动还款行为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

·单位行贿罪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单位行贿罪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