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什么是回避?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什么是回避?
您的位置:首页  »  
 

什么是回避?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判。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并非随意进行,而是有一定的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有三种: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的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种近亲关系极可能影响审判人员的主观情感,从而使其偏袒一方。而且,客观上还存在着其本身与案件存在某种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必须回避。其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其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其他关系,指除以上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亦应当及时行使申请回避权,使这些审判人员退出审判,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此外,以上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的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

·酒后结伙寻衅滋事罪的会如何处罚?
    酒后结伙寻衅滋事罪的会如何处罚?《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构成强奸罪吗
    男性要是违背女性的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那么这样的行为一般是会认定为强奸犯罪的。但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是否也能构成强奸罪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婚姻关系期间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一)如果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于“死亡婚姻”。双方已...

·泉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泉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泉政文〔2012〕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

·劳动合同签3年被辞退就一定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签3年被辞退就一定有补偿吗?不一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买房要签补充协议吗?
    买房要签补充协议吗 通常来说,补充协议并不是一定要签的,因为大多数购房者之所以会签补充协议,都是因为要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购房者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与之前在合同里面签订的不一致,那么这个时候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

·猥亵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客体要...

·公司裁员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公司裁员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能否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但在实践中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因劳动者过错导致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继续保持劳动用工关系的,劳动者无权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主要包括广东省...

·房屋出租权是不是使用权?
    房屋出租权是不是使用权?房屋出租权是可以认定为使用权的,房屋承租权是房屋出租人以口头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是日常生活中不动产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分为住宅用房租赁和非住宅用房租赁;按照房屋的所有权性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