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驾驶人员撞人逃逸什么罪?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驾驶人员撞人逃逸什么罪?
您的位置:首页  »  
 

驾驶人员撞人逃逸什么罪?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驾驶人员撞人逃逸什么罪?驾驶人员撞人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四)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他人伤亡的还存在逃逸的行为,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本罪的量刑处罚依据,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官司
    人民法院虽说是为老百姓打官司的,但其民事诉讼却规定着“不告不理”原则,你不去法院起诉立案,没人给你判决赔偿。交通事故是等不来的,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就什么都晚了。如何进行交通事故官司?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进行交通事故官司 第一:明确被告。 在诉讼中...

·交通事故伤残认定时间一般是何时?
    交通事故伤残认定时间一般是何时?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

·赡养是什么意思
    一、赡养是什么意思 每个人都会逐渐衰老,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二、赡养的标准是怎样的 赡养标准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要批捕才能取保候审吧?
    一、要批捕才能取保候审吧?不予批捕后是可以要求取保候审的。这只是一个程序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是因为认为你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是因为证据不足。但是为了以防万一,如果以后有证据可以证明构成犯罪行为,可以防止因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导致的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所以符合取...

·是否婚姻法中的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是否婚姻法中的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首先,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就废止失效了。 其次,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不在调整婚姻法律关系相关规定中。 无权处分合同,指不具有处分权的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情形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

·房子是我们的安生立命之所,同时,由于房价的与日俱增,房子对于
    房子是我们的安生立命之所,同时,由于房价的与日俱增,房子对于您的意义更是无需多说。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争夺房子的产权而引发的一些家庭矛盾也越来越常见。您再对房产进行起诉的的时候,就需要出具一份报告书。所以,我们今天就为您介绍关于房产纠纷报告怎么写的问题。 关于房产纠纷...

·遭受侵害可否请求增加误工费?
    遭受侵害可否请求增加误工费? 误工费的计算是有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己主张增加数额的。 《人身损赔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

·工程质量预验收程序是什么?
    工程质量预验收程序是什么 从施工开始到工程完工都需要严格执行严格的质量标准,完工以后在交付使用之前一定要确保工程能够通过质量验收,否则是无法交付使用的,一般在进行正式的验收之前都会进行工程质量预验收,在预验收通过以后,根据要求进行正式的验收,但是预验收该如何进行,可以到本文进行...

·抵押权不成立也要承担担保责任有哪些?
    抵押权不成立也要承担担保责任有哪些? 一、抵押权不成立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一)具体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1、物权法实施之前,因适用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实践中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亦按照...

·婚后得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可以。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