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取保候审可以开车去外地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取保候审可以开车去外地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取保候审可以开车去外地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取保候审期间是可以开车的,只要公安局随传随到就行。去外地需要批准。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抚育费的负担数额一般是多少
    抚育费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抚养费,其实不管父母是否离婚都是应当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而在离婚的情况下,注定有一方需要实际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那这种情况下抚育费的负担数额一般是多少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抚育费的负担数额一般是多少 不直...

·飞车抢夺立案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型犯罪形式——飞车抢夺。犯罪分子一般是两人共同作案,主要挑女性或老人下手,以现金价值较大的轻便物品为主要目标,被抢之后,当时一般很难追回财物。遇到这种情况,受害人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找回损失的。那么飞车抢夺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立案呢?下面,是我们整理的有关飞车抢夺...

·罢免公司法人的条件是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每一个公司都会有相应的法人和法人代表,法人基本上都是我们一般人所认为的公司的老板。对于公司的法人一般情况下要做的事情有很多,公司中的很多事务都是要通过法人来解决的。所以法人很重要。那么罢免公司法人的条件是什么?一、罢免公司法人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在限责任...

·劳动合同一方违约如何处理好?
    劳动合同一方违约如何处理好? 劳动合同一方违约直接按照合同当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来处理,但是有一些情况之下的话,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规定相关的违约金,这个时候就需要按照实际的损失来进行一定的处理,甚至是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 一、劳动合同一方违约如何处理好? 劳动合...

·夫妻离婚了女方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权也会进行归属分割,孩子将由一方进行抚养病拥有抚养权。那么,在孩子被判给男方的情况下,离婚了女方还需要承担抚养费吗?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给读者一个解答。 一、夫妻离婚了女方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根据规定,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依法给...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现分述如下:

    一、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

·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吗?
    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吗? 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吗? 合同撤销权的期限并不是六个月,而是一年。 《合同法》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

·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是什么
    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

·劳动仲裁超过时效怎么样办?
    在工作场所,我们有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比如工资和福利。协商不成的,必须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如果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怎么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犯。从那天算起。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仲...

·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2023
    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2023 一、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不属于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