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故意损毁文物罪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故意损毁文物罪
您的位置:首页  »  
 

故意损毁文物罪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审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芝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是否属于珍贵文物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所谓省级文化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醉驾没钱交处罚金怎么办?
    一、醉驾没钱交处罚金怎么办? 醉驾没钱交处罚金可以酌情减免罚金的额度,或者是责令当事人来进行一个分期付款,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没有能力履行罚金刑的,法院可以酌情减免或者责令当事人分期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

·什么情况下离婚能要求赔偿
    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往往有很多种,小三、家暴、遗弃也许是这些原因中最为残酷的。为了保护夫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法律上规定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离婚能要求赔偿呢?下面我们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什么情况下离婚能要求赔偿 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处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注意事项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注意事项市政道路工程是由政府出资,对道路进行整修或新建的一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可能会涉及到与燃气、电力等管线的冲突,所以对于 施工单位的要求也会更高。所以建设单位对于工程的质量要十分重视,以免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影响到各种设施的使用。我们在下文中为您整理了市政...

·债务纠纷律师费用是多少
    债务纠纷律师费用是多少 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导致现在的金钱交易比较多,如果一方借了钱没有及时还账的话就会造成债务纠纷了。双方不能协调的话就会向法院起诉,一般在起诉时会委托律师进行处理,我们应该知道债务纠纷律师费用是多少。 一、福建省债务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

·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与原来条款的不同之处
    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与原来条款的不同之处 一、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与原来条款的不同之处 1、自然灾害多了“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 2、保险责任增加了“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3、对“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进行了扩展解释——“ 被保...

·抚养权争议案件的分析
    涉及子女抚养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1、子女抚养案件主要来自于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现在由于计划生育国策,基本上是独生子女,所以夫妻双方对子女一般都...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

·每月计薪的工作时间是多少天?
    每月计薪的工作时间是多少天?1、月工作时间,仅仅指劳动者全年法定工作日时间平均到每个月究竟是多少。其计算方法是:年工作日: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此时间仅仅提供劳动者...

·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效怎么办
    不同的主体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其实法律中都是规定了相应的时效,即不能超过规定时效提出申请,否则就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那现实中要是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效的话,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后果有哪些 工伤认定...

·国有参股公司有没有股东会?
    国有参股公司有没有股东会? 一、国有参股公司有没有股东会? 有股东会,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