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妨害公务罪可以保释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妨害公务罪可以保释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妨害公务罪可以保释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情节,妨害公务罪也可以保释。《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证金。《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婚前财产孩子能分割吗?
    一、婚前财产孩子能分割吗?不能。一方婚前的房产与子女无关。夫妻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其他人都不能分割的,而且夫妻沟通财产,孩子也是不能分割的,如果夫妻协商好,可以将财产赠与孩子。如果一方死亡,孩子拥有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婚前财产有孩子怎么分的规定, 遗产...

·未成年人强奸罪如何判定?
    未成年人强奸罪如何判定?要对未成年人强奸定罪,就必须准确的了解强奸罪的犯罪本质,即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犯罪的对象为妇女,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行为方式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有准确的了解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能解决大部分未成年人强奸的定罪问题,但同时还要注意不...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公司注销前债权债务该怎么处理?
    公司注销前债权债务该怎么处理?如果一个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了,或者由于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以及公司内部分立解散等原因被注销了,但是在公司被注销前,存在一些债权债务,那么,这些公司注销前债权债务应该如何处理?相信很多利益相关人都想要知道,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应该...

·订金的比例是多少,订金的比例是怎么算的?
    订金的比例是多少,订金的比例是怎么算的?现实生活中,行为人买房时,往往都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但是也有一些人他们缴纳的不是定金,而是订金,这虽然一字之差,但效果却完全不同。有人就有疑惑,如果缴纳订金,那么订金的比例是多少呢?这个问题,请跟随我们阅读下文。一、订金的比例是多少订金,...

·离婚时,父母要将财产处分给子女,能反悔吗?
    1、男女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儿子所有。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拒绝将协议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处房产过户给儿子。女方将男方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而男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援引《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医疗侵权责任全文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医疗侵权责任全文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医疗侵权责任全文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公司增资和注册地址变更可以一起办吗
    公司增资和注册地址变更可以一起办吗 一、公司增资和注册地址变更可以一起办吗 可以一次办理。如果分次的话就要等上次变更后一个月以上。要到工商局。具体看你是哪个区的,一般要到总局办理。先去领表。主要包括:《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里面有若干表、指定(委托)书》。除了申请...

·离婚后起诉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在现实生活当中,离婚的夫妻争夺孩子抚养权败诉的这一方,有可能是出于各种各样的因素拒绝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所以实质上抚养孩子的这一方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也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作出判决责令对方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法院的判决是一回事,原告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离婚后起诉孩子抚养费怎...

·满十年合同到期应该怎么办?
    满十年合同到期应该怎么办?满十年合同到期应该和所在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的话,劳动者是可以和所在单位无限期订立劳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