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申诉受理理由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事申诉受理理由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申诉受理理由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表示不服,然后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要求。这就是刑事申诉。那么刑事申诉受理的理由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刑事申诉的理由,是指刑事申诉的主体,申请对原判决案件进行再审的根据和原因。申诉人只有在申诉理由的范畴内提出申诉要求,其申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引起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再审。对于不具备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理由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这样,既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无理申诉,提高申诉案件的质量,又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即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主要包括:
  
  (1)作为判决、裁定根据的主要事实不清楚,案件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重大情节;
  
  (2)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据以认定的事实明显有错误;
  
  (3)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认定事实和客观情况不符;
  
  (4)发现了原判没有掌握的事实或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时的事实错误。
  
  事实是案件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认定事实有错误,据此适用法律的整个案件必然错误。案件事实是建立在证据事实基础上的,是在证据事实基础上构筑起来的。因此,一旦发现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既可以表现为定性事实上的认定错误,也可以表现为量刑事实上的认定错误,还可以表现为两者兼有之。确定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根据是“有新的证据”。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否,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而这些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据此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这是指案件本身由于采证不当而导致认定事实上发生错误的情形,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原判决、裁定据此定罪量刑的每一证据不正确、不充分。证据不正确是新证据质的方面而言,即指对定罪量刑的每一证据没有做到查证属实;证据不充分是新证据量的方面而言,指案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例如据此定案的证据没有旁证或佐证,或者存在着尚未查实的证据。第二,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据确实、充分后,还必须对各种证据综合分析,看得出的结论是否唯一,如果结论是唯一的,则说明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都已合理排除,案件事实不存在其他可能性,而只有唯一的结论。
  
  (三)原判决、裁定使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这主要是指定罪量刑上有错误和适用刑罚上有错误两种情况。前者包括:错误地认定案件性质,将无罪作为有罪判处或者有罪作为无罪判处,错定罪名混淆了次罪与彼罪或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后者包括:量刑畸轻畸重,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刑法超越法定刑幅度。如在没有法定加重情节下判处的刑罚超出法定刑。引用法律条文不当,疏漏法定情节,或者错误地援引不该适用的法律条文,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实体法得以正确实施的必要保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直接影响到判决和裁定的正确与公正,主要包括:
  
  (1)未经法定程序审判;
  
  (2)严重地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严重不履行审判人员的法定义务,因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导致判决、裁定发生错误的情形,也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一种具体表现。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种情况是指参与原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审判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已经法定程序得到证明的。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应把握三个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三个要素的条件,才能以此项规定为由,对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审。
  
  1、体要素,即必须是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并在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行使审判权的人民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
  
  2、法犯罪事实要素。
  
  上述审判人员具有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贪污或者收受贿赂,或者为了私情采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或者为了私利、私情或其他目的、企图,故意曲解法律或公开违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怀疑或举报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没有证据证实的,不能以此作为提出申请再审的理由。
  
  3、间要素。也就是前述事实必须发生在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只有在审判人员对该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实施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才有可能枉法裁判,也才能构成再审的依据。如果审判人员不是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发生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则不能以该审判人员曾经审理过该案件为由,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
  
  对该条文的适用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凡符合上述各项条件之一的应当进入再审程序;
  
  2、因具备上述各项条件之一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并不因申诉的提出而发生效力,必须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其进行重新审判;
  
  3、上述各项条件必须有客观事实予以支持或者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才能成立,否则,仅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并不能引起再审程序。
  
  关于刑事申诉受理理由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申请刑事申诉的要求最迟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后提出,但有法定情形的例外。并且此时只能向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我们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房可以买卖吗
    房价的上涨,使得大多数人对于买房产生了很多的想法,现在公房使得大型城市的人们对买房又燃起了希望,什么是公房呢?公房是可以卖的,但是只能卖使用权。所谓公产房是指公有住房,一般公房不具有所有权,公房有两种,一种是居民只有使用权,不可以上市交易,一种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是可以卖的,但...

·虽然为了将工作及时的做好,员工加班是无可厚非的,但作为用人单
    虽然为了将工作及时的做好,员工加班是无可厚非的,但作为用人单位也不能无限度的要求其员工加班,也要考虑到员工的身心健康。那么,在法律上,员工加班有无时间限制呢?估计大部分的劳动者都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员工加班有无时间限制 员工加班有时间限制。根据《...

·甘肃省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款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每个地区都是按照土地类型进行补偿。那么,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很多人比较关心的是补偿款如何分配。今天,我们对甘肃省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进行介绍,希望以下内容对您有所帮助。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样赔偿
    由于建筑工程能否完工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若是遇到了未能预测到的情况,无法按时完工,开发商延期交房也在所难免。那么,出于保护购房者利益的考虑,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延期交房怎样赔偿呢?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怎样赔偿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

·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受保护的条件
     有的夫妻可能无法按照正常的步骤来生育子女,因此就只能通过医学手段,采用人工受精的方式来生育孩子了。实践中,想要人工受精所生子女也受到法律保护的,则就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下面我们为你介绍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受保护的条件。 一、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受保护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人...

·为什么贷款集体土地使用证用不了?
    为什么贷款集体土地使用证用不了?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者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我们知道,在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的,那么就是说,使用集体土地拥有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时候因为某些原因我们要进行贷款,我们会发现集体土地使用证用不了,这是为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具...

·离婚后还可以自诉追究重婚罪吗?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离婚后还可以自诉追究重婚罪吗?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离婚后还可以自诉追究重婚罪吗 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可以的 1、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但是你的举证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

·房屋买卖合同丢失怎么办
    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由于涉及到的价金比较大,同时也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时要求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日后也是需要妥善保管的,那要是房屋买卖合同丢失的话,此时应该怎么办呢?我们马上为你分析解答。 情况一:已登记备案时,房屋买卖合同丢失该怎么办,购房合同遗失该...

·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在进行施工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工程建筑不能顺利的进行或者如期的完工,需要解除双方的利益并解除双方间的关系这就要签订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而虽然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但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大致上还是一样的,这里网给您准备了一份非常实用基础的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