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用卡诈骗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信用卡诈骗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信用卡诈骗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是什么?
  
  一、 信用卡诈骗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既遂的具体处罚和判刑情况,是需要按照上述不同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或者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的,那么就需要由司法机关对信用卡诈骗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我国怀孕合同到期辞退怎么赔偿?
    虽然说还是有很多人都认为家庭生活当中最重要的经济压力都是由男性来承担的,但是有很多女性就是因为怀孕所以才丢掉了当前的工作,因为公司宁愿支付辞退孕妇的赔偿金,也不愿意在合同到期以后跟怀孕的女职工继续续签。那么,在我国怀孕合同到期辞退怎么赔偿? 一、在我国怀孕合同到期辞退怎么赔偿? ...

·单位能否辞退试用期员工
    我们发现,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的时候都是在试用期期间进行的,那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呢。而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单位能否辞退试用期员工?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能否辞退试用期员工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可以预扣利息吗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如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的时间。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年时限。已经届满一年诉讼时效的人身侵权仍适用一年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一年诉讼时效的,适用三年诉讼时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是,并不是所有侵权纠纷都统一适用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如等...

·劳动合同多久签
    劳动合同多久签 新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是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从劳动者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诈骗保险公司犯罪未遂法院怎么判
    诈骗保险公司犯罪未遂法院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判刑,但保险诈骗罪犯罪未遂的量刑比犯罪既遂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

·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要多久
    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要多久为了更加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通常情况下,工程的施工方在开工之前只能拿到一部分工程款,在所有工程项目都结束后,并且由对方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得到尾款,为了加快资金回笼,需要对方进款验收。那么工程质量验收要多久才可以结束呢。一、工程质量验收要多久向建设单位提供...

·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犯罪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属于帮助犯、从犯。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

·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有几种情形
    一、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有几种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证券公司债券属于金融债券吗
    证券公司债券属于金融债券吗?一、证券公司债券 1、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2、证券公司债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