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律如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与分割原则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法律如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与分割原则的?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如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与分割原则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法律如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与分割原则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是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相关认定条件,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但如果另一方有过错的,那么可以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补偿,所以这种情况下过错一方可以多分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应当由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夫妻之间应当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算处理,并且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法的认定。
  
  
  

·外资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外资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外资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是规范、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行为、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各种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括。外资企业法则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外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

·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公路就像国家的血脉,要想国家致富,一定要对公路工程做好把关工作,所以国家对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进行了严格的评定标准并颁布了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这份标准对公路工程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是我相信,您最关心的还是在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中对工程质量如何评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在建设中,质量问题一直是关注的重点,特别是是在建筑工程上,其质量直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为建筑物在建成之后投入使用,会有很多人在建筑物内活动,期间如果建筑物发生倒塌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那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详细介绍。在...

·什么是专利律师?
    什么是专利律师? 一、什么是专利律师? 专利律师并非一个专有职业称谓,而只是行业内的一般称呼,比如刑事律师、行政律师等,一般以业务定位方向而定的称呼,但是在行业内针对专利律师,一般是指具备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资格,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二、专利律师作用有哪些?...

·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

·劳动关系协议合同对工作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工作的过
    劳动关系协议合同对工作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工作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的话有劳动协议会比较好处理,企业事业单位也无法通过没有劳动协议来做文章,不过还有很多人对劳动协议关系的实质还不够了解,那具体来说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什么呢? 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什么意思? 一、劳动...

·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能否就未分割的财产另行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83条 ...

·大庆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大庆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大庆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级残疾 1、级重度智力障碍。 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肢瘫(肌力1级)。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6、植物性生...

·房地产认购协议书是什么样的
    房地产认购协议书是什么样的 一、房地产认购协议书样本 房地产认购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认购事宜,在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情况 甲方在位于____...

·一、劳动局不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一、劳动局不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在你能够收集上述材料后,劳动局依然不受理的,可以认定为行政不作为,你可以提起向同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