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法中危险驾驶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法中危险驾驶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中危险驾驶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罪名,对严重的醉酒、超速、吸食兴奋剂驾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并缩小“交通肇事罪”适用的范围。其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 进行相应调整,增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凡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者,应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施杰说,他办理孙伟铭案子过程中,觉得有必要对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约束。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对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对其界定只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其实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对于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入罪。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针对于危险驾驶罪,如果对路上其他的车辆和乘客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都是属于该罪,针对于该罪犯罪嫌疑人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不负责任。所以我国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都是处罚很严重的,一般来说将会按照实际的犯罪行为来对其进行处罚。
  
  
  

·房屋转租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房屋转租并不是不可以,但建议当事人最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而房屋转租的也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那究竟房屋转租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呢?具体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转租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承租人将其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需...

·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怎样处理账务?
    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怎样处理账务? 一、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怎样处理账务 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
    很多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遭受了身体受伤,由于不懂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就不知道用什么样的方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会把劳动工伤案件当作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处理。由于适用案由和法律条文不一样,所得的赔偿也不尽相同,甚至相差很大。那么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有什么不同呢?我们一起在下...

·法律规定子女监护权包含什么内容
    ?监护权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权,所谓子女监护权,就是父母对于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监护权。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那到底法律规定子女监护权包含什么内容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子女监护权 1、监护权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在挪用公款罪中,有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具体包括了很多详细的情形,那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哪些?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什么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

·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交强险对谁赔偿?
    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交强险对谁赔偿?机动车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如果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的,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这也要先知道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呀?不然这个赔偿该支付给谁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排除了本车驾驶员...

·出租屋转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出租人依法终止合同,被转租人应当怎么办?转租期限可以比原租期长吗?承租人能提前退租吗?如果提前退租,应当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出租人?租房期满未签订新的租房合同会导致什么结果等?出租屋转租应当注意这些法律问题。
 &nb...

·公司债与公司债务的区别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法定条件及程序发行,并在一定期限内依约还本付息的并以公司债券形式表现的一种公司债务。公司债务是指在公司应承担的公司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对外承担给付的义务。如公司签约产生的给付义务、公司侵权产生的给付义务等等,都应包括在公司债...

·我国的房改房属于商品房吗
    我国的房改房属于商品房吗我国公民在初次购房的时候,购房之前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首先对我国市场上的房产就应该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因为不同的房产性质在购买的时候对产权正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就拿我国的房改房来说,我国市场上其实房改房的数量也不在少数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我国的房...

·怎么认定无效合同
    怎么认定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