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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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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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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盗伐林木行为涉及到发现林木来源、林木采伐、林木销售等具体环节,所以一般情况下参与盗伐林木行为的不止一个人,这样的多人涉案就涉及到共同犯罪的认定。那么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呢?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为您做出解答。
  
  
  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条件
  
  1、客观方面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滥伐林木犯罪行为,必须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滥伐林木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2)各个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滥伐林木犯罪活动整体。(3)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2、主观方面
  (1)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①各个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滥伐林木犯罪,而且滥伐林木共同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②各个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①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②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3、主体条件
  滥伐林木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4、主观条件
  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以上就是我们就认定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条件这一问题为您做出的解答。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不是由个人说了算的,它必须满足我们上面提及的相关认定条件。盗伐林木的行为能聚集如此多的人参与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通过盗伐林木能牟取大量钱财,所以制止盗伐林木就得从源头做起,禁止非法收购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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