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转让之诉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债权转让之诉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债权转让之诉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债权转让之诉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一、什么是债权转让。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1、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2、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三、限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通过我们的介绍相信您已经对债权转让之诉有了一些了解,首先对什么是债权转让,以及一些法律条款上的注意事项和法律上的限制。如果您仍然对着方面存有疑问,

·财产保全的房子能卖吗?
    财产保全的房子能卖吗?房子被保全的,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必须解除保全,才能买卖。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

·工程居间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工程居间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一、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确立了其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 2 、 虽然《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

·职业病工伤认定材料要准备哪些?
    职业病工伤认定材料需要提交哪些?劳动者可以自行选择正规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并配合一般医疗机构进行材料的收集。职业病在工伤范畴中属于特殊的一项,由于职业病一般为工作环境的污染物如粉尘、放射性射线引起,故提交的材料中也应该有与工作环境相关的证明材料,大致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8项。若对材料和...

·一、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可以要求赔付吗?
    一、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可以要求赔付吗? 因诉讼发生的误工费不能要求赔付。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一般实践中也不存在这样的做法。因身体伤害而直接发生的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费等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误工费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应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明作为证据,法院才能支持。 二、人...

·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的认定、处理、赔偿等等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双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就可以拿着足够的证明材料去起诉对方,通过法律来解决这起纠纷进而帮助维权。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坏处有哪些?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坏处有哪些? 可以从理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来理解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

·无证驾驶撞死人赔偿金怎么算
    无证驾驶撞死人赔偿金怎么算实践中,因为无证驾驶撞死人了,这个时候肇事者除了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外,还需要对死者家属做出一定的赔偿,即进行民事赔偿。此时要根据肇事者承担的事故责任,然后结合当地的赔偿标准与实际情况,才能具体确定无证驾驶撞死人赔偿金。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

·公司不给工伤认定书怎么办?
    因为工作出意味受伤的职工按照我国劳动法相关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是应该在受工伤职员的确诊时间的30日内到相关工伤鉴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从而进行之后的工伤赔偿。但是如果遇到公司不给工伤认定书怎么办?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 一、公司不给工伤认定书怎么办? 工伤认定书由两份,单位和受伤者...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责任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责任赔偿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按照责任大小划分赔偿比例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您了解法医司法鉴定公证吗?
    司法鉴定就是我们在诉讼时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所提出的鉴定内容进行专业的技术判断,司法鉴定的范围广阔,而法医司法鉴定只是对伤情进行等级鉴定和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法医司法鉴定被包含在司法鉴定中。那么您了解法医司法鉴定公证吗? 一、您了解法医司法鉴定公证吗?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