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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之间非医疗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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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之间非医疗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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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医疗纠纷的医患纠纷虽然也是发生在医患之间,但其纠纷的性质并不特殊,在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同样存在,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

  

  1.民事债权债务纠纷

  

  在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是医疗费纠纷。近年来,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患者欠交医疗费的情况越来越多,已发展到严重影响到医院资金的运转,制约医院发展的地步。医院为了自身的利益,纷纷将欠费者告上了法庭。这种案件其性质就是一般意义的债权债务纠纷。患者就医不缴纳医疗费或有意拖欠医疗费是患者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医院可对患者行使给付请求权。当然,如果患者认为医院多收了医疗费,同样可以就返还医疗费提出诉讼。

  

  2.民事侵权纠纷

  

  不久前,有一名患者因病住院治疗,与其“有仇”的人找了几个人到医院将该患者打成重伤,该患者便以医院安全措施不到位起诉,要求医院进行赔偿。显然,这与医疗机构的治疗护理没有关系,而是由于患者与第三人之间的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的伤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因医院的地面湿滑或电梯出现故障等原因致使患者发生人身损害,具体处理要视医院有无过错而定。

  

  此外,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医患纠纷发生率也挺高。比如对患者进行常规检查,针对检查结果散布不利于被检查人的武断结论,如肝炎、性病等;或将患者的治疗资料做宣传、广告等,造成不良影响。这是由于医务人员缺乏法制观念,故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同样,如果是患者或其家属利用不实的资料进行宣传,给医院的声誉造成影响,医疗机构也可以以其名誉受损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月1日起试行的《民事案由规定》中与医患纠纷有关的案由有两类: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笔者认为,上述两类案由均是针对医疗纠纷而言的。医疗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挂号是要约,医疗机构收取挂号费是承诺,医疗合同成立。双方产生医疗纠纷必定是患者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也就是认为医疗机构履行合同有瑕疵,对此患者当然可以提出违约之诉。另外在履行医疗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医疗损害结果,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以医疗机构侵犯其人身权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这是一个行为产生一个结果,只是由于侵权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的重叠,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两种行为,但事实上仍是一个行为。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允许原告行使任何一种请求权,但禁止既主张违约又主张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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