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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据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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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诉讼由医方举证。在其他民事赔偿案件中,伤者也需要从医疗机构取得病历资料,通过司法鉴定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

   医疗证据是伤病者在就医中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形成的。在医疗事故中的医患双方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而患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从而无法获得相应的权益。由于双方在证据掌握上不平等,患者无法获取病历、手术记录等资料,往往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系统完整及公平、公正地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涂改最直接影响到病历的真实性及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涂改是指在病历书写完成后为掩盖原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抹、修改,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这种涂改应同病历书写过程中因笔误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造成的修改严格区分开来。《医院工作制度》中规定上级医师可以审查修改下级医师记录的病历,正常情况下医师因笔误或上级医师审查需对病历作出修改时,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颜色一般为红色 墨水书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如遗漏重要内容需要补记时,医师应在发现后及时补记,位置与上次相关病程记录紧邻,注明补记时间并签名,也可以与上级医师同时签名。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师不得再对病历进行修改。

  

  发生医疗事故赔偿民事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选择的办法无疑是建立在病历资料全面、客观、真实之上的。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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