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您的位置:首页  »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借款合同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一)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由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对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即借据只有出借的日期和金额而没有还款日期的问题。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股权质押执行财产可以吗
    股权质押执行财产可以吗 一、股权质押后可不可以执行财产 可以拍卖股权,不可以执行财产 如果股权质押优先受偿还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还是可以要求执行其他财产的.股权质押后,因为股价的波动,可能质押股权的金额低于应收债权,在此情况下,可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做为补充;如果质押的股权高于应...

·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款交给户主吗?
    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款交给户主吗?这几年城镇面临需要改建的房屋越来越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土地得到最大化的开发和利用。但是在改建期间往往都会涉及到对房屋和土地持有者的相关补偿,但是有一个问题您都非常的想知道就是一般的情况下征地补偿款交给户主吗?您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下吧...

·债务人搬家债权人阻拦可以报警吗?
    债务人搬家债权人阻拦可以报警吗? 一、为什么警察不能立案呢? 此次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派出所管辖治安和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债务人想要搬家遇到债权人阻拦,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其次是起诉法院,除非导致了治安和刑事的后果,公...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件及证据材料?
    因为变更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为维护劳动权益,劳动者可以采取劳动争议解决办法处理。如果跟对方协商、调解甚至投诉等都不能解决,并且争议较大,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那么,这时候就要确定劳动仲裁的证据材料。   实际中,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发生...

·法院刑事开庭时间一般几个小时就可以审理完?
    法院刑事开庭时间一般几个小时就可以审理完? 一、法院刑事开庭时间一般几个小时就可以审理完? 法院审理案件的开庭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可以审理普通的案件。如果遇到当事人人数众多,证据复杂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特殊情...

·如果被判重婚如何判刑?
    如果被判重婚如何判刑?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重婚罪如何收集证据?在确定...

·一般商标过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一般商标过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自己所拥有的一个商标,注册之后在有效期内想要过户给人,过户就需要到商标行政部门通过特定的程序才能完成,但是在过户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那么商标所有人想要提起商标过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呢? 一、商标过户行政复议...

·行使撤销权不导致中止审理的情形是怎样的
    行使撤销权不导致中止审理的情形是怎样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诉讼时效是不适用中止的,但是在审理之中,有行使撤销权不导致中止审理的案例吗?答案是有的,下面就这一问题详细讲解行使撤销权不导致中止审理的情形,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撤销权的含义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事故的车辆、伤亡人员和事故有关的物品、痕迹等所占有的路段或者地点的空间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

·异地交社会超生抚养费减免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尽管计划生育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仍然存在超生现象。为此,超生家庭要支付一定金额的社会抚养费。在特殊情况下,异地也可以缴纳社会抚养费,按照现行政策,社会抚养费是可以减免的。那么异地交社会超生抚养费减免征收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说法。 一、异地交社会超生抚...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