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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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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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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由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在不同地区犯此罪的,对行为人的处罚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天津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6)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7)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8)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9)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上述内容就是我们为您带来的天津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其中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在天津地区都有不同的量刑幅度,当然这个规定也是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做出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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