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判决不要抚养费之后还能要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判决不要抚养费之后还能要吗?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判决不要抚养费之后还能要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离婚判决不要抚养费之后还能要吗?
  
  离婚自愿不要抚养费,离婚后是可以索要抚养费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特别是在承担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情况恶化、孩子的生活开支急剧增加等情况下,索要抚养费是理所应当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抚养费给付标准是多少?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之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必须要支付抚养费用,既使当时不要抚养费,只要孩子没有到十八岁,那么在之后也是可以进行索要的,如果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支付这笔费用,作为另一方完全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从而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如何认定爆炸罪?认定爆炸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有的时候,不法分子利用各式各样的炸药来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以试图危害公共安全,这在刑法意义上被称为“爆炸罪”,要受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制。那么具体来说如何认定爆炸罪?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爆炸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

·如何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如何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一、当前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 从目前市场上的大多数企业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于债权债务管理不够重视。许多企业存在债权债务无专人管理,债权债务混杂不堪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虽然成立了债权债务管理机构,但形同虚设,没有发挥...

·离婚公司所有权界定分割方式有哪些?
    离婚公司所有权界定分割方式有哪些?   (一)属于婚前财产的股权:   1、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如购买、接受赠与等)为个人财产。意思是说婚前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或者父母、朋友、亲戚等进行购买或赠与的公司,当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此公司所有权为一方个人财产。   2、婚后...

·工厂倒闭,工伤培偿是否优先赔
    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变慢,国际经济市场也有很多的不确定性,这些都对我国的企业生存环境有所影响。在当前这种经济形势环境下,工厂倒闭的情形也时刻都在发生,那么工厂倒闭,工伤培偿是否优先赔呢?为您解答。 一、工厂倒闭后的破产财产 工厂倒闭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

·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

·丢失购房合同有风险吗?
    丢失购房合同有风险吗在房屋买卖时,我们都会签订购房合同。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购房者遗失购房合同的情况,部分购房者认为购房合同遗失就失去了产权凭证,实际并非如此。不过,购房合同丢失也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购房合同丢失会引发什么风险,主要看合同在什么时候丢失的。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在做预售...

·退伙之后是否承担合伙债务
    退伙之后是否承担合伙债务在合伙企业中,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其实合伙人都是允许退伙的。但退伙必须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情形或约定的情形才可以。而就合伙企业的债务来看,当事人退伙之后是否承担合伙债务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退伙之后是否承担合伙债务(一)我国《合伙企业法...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方式有哪些? 国家为了促进土地合理使用,会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有无偿也有收取一定费用的,一些人会承包这些土地,进行开发,如建厂、种植蔬菜、办养殖场等,其中具体事宜方式是如何的呢?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事情吧。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

·企业工龄买断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企业工龄买断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法客帝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

·合同生效日与合同期限之关系是什么?
    合同生效日与合同期限之关系是什么?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中有很多日期需要注意,比如说合同的生效日期,合同的订立日期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等等,合同签订之后,确认合同生效时间是很重要的,那么合同生效日与合同期限之关系是怎样的呢?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