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说到受贿您肯定都知道是什么吧,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斡旋受贿就是其中的一种,那斡旋受贿究竟是怎样的呢?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来和您一起探讨。一、什么是斡旋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也有称间接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二、斡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最终如何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呢?(一) 从行为人的角度来才考量1、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并且这种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但如果行为人是利用离退休之前的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则不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是否明知必须利用自身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不明知,则不存在故意,换言之,则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不构成斡旋受贿罪。(二) 从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考量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其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的影响还是基于一种单纯的人际关系。只有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考虑到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时,行为人才可能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反之则不然。(三) 从请托人的角度来衡量请托人在委托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看中的是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而不是单纯的利用亲友关系。综上,斡旋受贿中对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我们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单个词语的解释或说明,而应从上述几个方面来寻求实质性的判断标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通过上面的分析,您应该对什么是斡旋受贿罪和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都知道了,我们可以看出,斡旋受贿罪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收取请托人的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做到公平公正,清正廉洁。
  
  
  

·怎么确定打房产官司的起诉法院
    现实中,因为房产而产生纠纷的情况比较多,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人在这种情况下也是会选择向法院起诉的。不过此时就需要先确定打房产官司的起诉法院。而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事项要注意。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详细介绍这两方面的问题吧, 一、怎么确定打房产官司的起诉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定损双方到场吗
    很多交通事故都会对车辆造成损害,而此时要想对受损的人作出赔偿,那么就要先对损失进行认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定损。那么交通事故定损双方到场吗?有些人可能因为一些事情,而不想去参与定损,这样是否可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交通事故定损双方到场吗 一般情况下是按标的车...

·销售代理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销售代理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被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将销售代理甲方_________产品的相关的事宜,订立了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理区域 1、乙方...

·医患纠纷认定标准哪些,如何认定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认定标准哪些,如何认定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主要是产生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往往是因为诊疗护理服务而产生的争执,需要注意医患纠纷并不等于我们常说的医疗事故。实践中对医患纠纷的认定一直是比较难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介绍吧。 (一)主体限于医患双方。 医患纠纷的主体限于医患双...

·四川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
    四川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是否能够过关对于项目所有人来说直接影响到工程成本是否能够通过营利赚回来,所以工程负责人在施工途中必须做到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的每一项内容。但是很多人对工程监管方面的规定不是很了解,下面随我们学习一下四川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 一、四川工程质...

·员工哺乳期结束后可以辞退吗
    员工哺乳期结束后可以辞退吗哺乳期之后辞退你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1、即使员工在哺乳期间不回公司上班,而且产假和晚育假已经休完的话,老板也是不可以辞退员工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哺乳期不能辞退,而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满1周岁的这段期间。就算是产...

·什么是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办法
     债权债务的纠纷是指由于借贷双方所产生的金钱关系所引发的一系列纠葛与矛盾。我们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都免不了产生债务关系。那么什么是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方法呢?简单来说就是抓紧时间获得现有证据。依据凭证出示给法院。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具体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方法...

·刑法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刑法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一、刑法法律援助的条件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解释,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这里的应当就是...

·关于债权债务核算管理办法的规定
    关于债权债务核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核算主要是对已发生的或者已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那么债权债务核算的规定有哪些呢?   一、与业主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台帐进行记录和反映 内容包括工程预收款、材料预收款、甲供料款、...

·民事裁定书(对原审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57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