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用期期间发生纠纷劳动者怎么维权?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试用期期间发生纠纷劳动者怎么维权?
您的位置:首页  »  
 

试用期期间发生纠纷劳动者怎么维权?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试用期期间发生纠纷劳动者怎么维权?
  
  试用期期间发生纠纷劳动者怎么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长短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长短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即: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规定的“不得超过”是指在约定试用期时的最长期限,并非必须约定的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述劳动用工中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无效的,不具有约束力。
  
  3、单独约定“试用期”或订立“试用期合同”不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所谓的“试用期合同”是不存在的,即,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
  
  4、试用期不得延长或约定多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见,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试用期,也不得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维权指引
  
  1、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规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技能和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试用期内。
  
  3、劳动者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不同要求为自己维护权利,用人单位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试用期其他维权指引
  
  1、试用期工资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受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具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买房子需要看什么证件
    买房子需要看什么证件 (一)查看开发商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国家政府部门批准一个单位依法经营的证明。查看营业执照的目的有二:看这个单位是否存在,看该单位的营业范围。同时,还应注意营企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若未经年检则为无效。当一个企业的营业执照为临时营业执照的时候,该企业注册...

·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这样的情况比较常见,一般的规定您也都比较清楚。但如果夫妻双方或有一方为军人,要离婚的时候情况可能就比较复杂了。那么和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条件,具体的手续又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介绍。 一、和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

·破产债权申报要符合什么条件
    破产债权申报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破产债权申报要符合什么条件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

·法院判决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当今社会不仅有许多已婚的夫妻,也有一些已经或者将要离婚的夫妻。那么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是面临离婚的夫妻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而关于离婚财产夫妻家庭之间一定会存在非常严重的分歧。那么离婚财产究竟是应该如何分给离婚夫妻也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那么法院判决离婚财产时基本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究...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

·员工过节费要交个税吗?
    员工过节费要交个税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从单位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所得,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过节费,不管放在哪个科目核算,都应当并入当期工...

·男方起诉离婚书怎么写?
    男方起诉离婚书怎么写? 一、男方起诉离婚书怎么写? 原告_______,男,年龄_______岁,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女,年龄_______岁,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哪些?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哪些? 我国的地质灾害的种类还是有很多的,比如说有地震,经常发生的,还有山洪、泥石流、冰雹等等许多。当发生地质灾害的时候我们应该懂得如何的保护自己,国家对于地质灾害防治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哪些呢?下面律师366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重庆举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哪些
    重庆举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哪些?生活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工程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时候可以选择举报,举报者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质量、安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这是一种合理高效的手段。下面我们就重庆市做一个示范举例,带领您一起看看重庆举报工程质量...

·一、办理离婚可以财产保全吗?
    一、办理离婚可以财产保全吗? 夫妻在不申请离婚的情况下,原则上是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因为申请财产保全是在准备要采取诉讼手段之前采取的紧急手段。 但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准备离婚,一方想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另一方以保护婚姻共同财产不被恶意侵害为由,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但申请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