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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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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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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由此看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的责任要多,这是立法时考虑到非机动车、行人属弱势群体,在赔付问题上给予的一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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