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判?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判?
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判?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判?
  
  交通肇事逃逸,一般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会产生很多不利后果。
  
  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一个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如下:
  
  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方面。通常情况下,交警会根据事故各方的过错来认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而在肇事逃逸的情况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逃逸的当事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的责任。也就是首先推定逃逸方负全责,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减轻部分责任。显然,逃逸会加大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是行政处罚方面。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违章,则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一方逃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逃逸者会被处以200元-2000元的罚款,并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更为严重的是,逃逸者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后,是刑事责任方面。首先是起刑点不同。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是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而肇事后逃逸的,起刑点则为重伤一人以上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其次,是刑罚不同。一般交通肇事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会大大加重肇事者在民事赔偿、行政责任、刑事处罚三个方面的责任,违法的成本很高。
  
  因此从理性的角度来说,司机朋友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要选择逃逸,因为它的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甚至是牢狱之灾。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须是上市公司吗?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须是上市公司吗?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须是上市公司吗? 可转换公司债券,全称是“可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如果该债券不上市,也不公开募集资金,则非上市公司也可以。但如果要公开募集,则必须是上市公司。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类别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城市隧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
    城市隧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越发的追求生活的质量,对于有关我们生命安全和次财产安全的个欸是想也更加关心,尤其是近几年曝光的豆腐渣工程更让人们开始关心与我们学生会息息相关的一切,以城市隧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例,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随...

·公司法人是否需要持股?
    公司法人是否需要持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于公司的股东,股东只负责投资收益,法定代表人则还需要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那么,公司法人是否需要持股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公司法人不需要持股首先明确告诉您,依据《公司法》第十...

·虽然在买房合同中约定了很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但最后发现买房合
    虽然在买房合同中约定了很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但最后发现买房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也会无法保护自身利益。因此仔细约定购房合同条款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需要保证该合同能够具有法律效力才行。那实践中应该怎么认定买房合同效力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分析解答。 一、怎样认定买房合同效力 房屋买...

·铁路征地补偿协商标准是什么
    铁路征地补偿协商标准是什么 铁路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交通工具,方便了我们的出行,提高和改善了我们的生活方式。铁路的建设是很重要的一个工程,并且所需的占地面积是很大的。铁路的建设在进行初期,可能会向当地百姓征收土地进行使用。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很重要的。我们将为您整理铁...

·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多少?
    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多少?在确定征地补偿款金额时,统一年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都是在统一年值基础上得来的。不同的省份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统一年值标准。那么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一、甘肃...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纠纷可以经过诉讼吗?
    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纠纷可以经过诉讼吗?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

·拘役是什么意思 拘役能不能缓刑
    刑事处罚的主刑当中包括了五种具体的刑罚,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其中要是罪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话,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此时有可能被判缓刑。那要是罪犯被判拘役能不能缓刑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拘役是什么意思 拘役是短期...

·一、不签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吗?
    一、不签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吗如果用人单位没和劳动者签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就应该得到双倍工资的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