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遗产分配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遗产分配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遗产分配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会遇到一些关于遗产分配的问题,有时候一家人会因财产分配不合各自心意而闹得不可开交,因此,知晓一定的法律知识在这个时候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遗产分配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我们给您做一下相关法规知识整理。
  
  一、继承何时开始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民法典》的遗产分配法律规定 ?
  
  
  1、法定继承顺序 ?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3、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遗产的合理分配不仅对家庭和谐有好处,还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只要家庭成员能够知晓基本的遗产分配法律,并且一切按照遗产分配法律规定来,那么遗产的继 承也就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了,既节省了时间,又使每个人拿到自己应得的财产,何乐而不为呢?当然,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希望我们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提交抢劫罪二审辩护词量刑会受到影响吗?
    提交抢劫罪二审辩护词量刑会受到影响吗? 一、提交抢劫罪二审辩护词量刑会受到影响吗? 提交抢劫罪二审辩护词后可能会影响量刑,若是做罪轻辩护,在辩护词之中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被告人对案件发生所起作用较小。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案件发生第二日,在公安机关讯问案情时,立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
    我们看到的夫妻分割财产,一般都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进行的,但有的时候,可能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就要求分割夫妻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是否可以分割财产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 1、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

·怎么样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怎么样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且具...

·马鞍山贷款无抵押担保的流程
    马鞍山贷款无抵押担保的流程 一、 无抵押贷款 无抵押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 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跟...

·拖欠工程款诉讼时效是多久
    拖欠工程款诉讼时效是多久由于工程的施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对于债权方来说,千万要重视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拖欠工程款诉讼时效是多久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拖欠工程款诉讼时效是多久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

·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
    定罪标准与量刑标准其实并不是一回事,对于一些行为,在达到了规定的定罪标准之后,才会认定相应的行为是构成了犯罪的,否则就不能按照刑事犯罪进行处理。那您知道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

·一、抚养费的变更增加的条件?
    一、抚养费的变更增加的条件有哪些《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

·一、河南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认定怎样进行?
    一、河南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认定怎样进行? 河南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根据导致事故的其他直接过错作为依据,如果醉驾是引起醉驾的直接原因就由电动车司机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非直接原因就需要结合实际损失由交警经过调查作出合理的责任分配决定。 根据相关部门制定...

·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是什么?
    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是什么公民之间若急需用钱的话,其实很少会通过银行贷款的,因为银行放贷的手续比较麻烦,所耽误的时间也比较久。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向身边的亲朋好友进行借款,也就是我们说的民间借贷。但我们也要看到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有哪些。(一)借...

·协议离婚房产怎么过户?
    夫妻之间协议离婚,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麻烦的问题,其中就包括房产的过户。离婚房产过户,需要当事人清楚相应的办理流程,以及按照规定准备所需的材料等等,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熟悉,为了便于您了解,我们将为您带来,协议离婚房产怎么过户? 一、协议离婚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