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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有“重大误解” 交通事故肇事者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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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有“重大误解” 交通事故肇事者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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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某骑车时被出租车撞倒在地,与出租车司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此后,吴某某伤情严重但对方不愿再负担费用。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当初的调解协议属于“重大误解”,肇事者不能免责,需再赔偿。

   吴某某骑自行车突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在地。交通警察赶到现场,询问了双方当时事故发生的经过后,出具责任认定书,出租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主持下,与肇事驾驶员签订了事故认定书,确定双方经调解,由出租车驾驶员赔偿吴某某1000元。

  

    当天下午4时许,吴某某因腰部剧痛,在丈夫陪同下,到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压缩性骨折,就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共计9000余元。吴某某与出租车公司交涉,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用,遭到公司拒绝。于是,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车公司和司机赔偿医疗费用,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出租车公司到庭应诉,表示该交通事故双方已在交警监督下以1000元调解了结,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完全是自愿达成的,不存在今后再赔偿问题,不同意吴某某追加赔偿费用的请求。吴某某认为,由于当天她的母亲病危,当时自己硬撑着站起身来,请求出租车司机让她先行回家,再去就医,以确定赔偿费用,但遭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忍着疼痛,签下调解书。

  

    出租车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下午1时许,吴某某到下午4时许才到医院就诊,在此期间,可能会有其他原因导致骨折,并且拿出一篇专家告诫老年人的文章,题为《举手投足也会骨折》,表示在事故发生至吴某某就诊这几个小时,端水擦地板都有可能造成骨折。

  

    法院审理查明,调解书确实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但事发当日吴某某母亲确系病危,当时其急于与司机了结纠纷,回家探视母亲病情,未能预见伤后病情发展的严重性,属于“重大误解”,出租车公司不能以调解书已了结纠纷作为不再赔偿的理由。吴某某3个小时后去医院就诊,情有可原,出租车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在此期间吴某某有其他原因导致骨折,应当认定吴某某骨折原因是被出租车撞击所致。吴某某受到无辜损害,在家养伤期间,母亲病故,被告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以抚慰原告。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赔偿吴某某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一审宣判后,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将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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