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一、劳动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另外,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具体的审理期限如下: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劳动争议可以分成哪些种类
  
  1、从劳动争议主体上分 劳动争议分为个人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个人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则分两种:一种是劳动者一方为多人,且发生争议的原因和请求是共同的。这种集体争议劳动者一方应推举代表参加法定的处理程序。在处理程序上与个人劳动争议相同,但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特别程序。另一种为团体争议,即指以工会组织为一方,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签订和执行集体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2、从劳动争议的客体上分 即从争议涉及的劳动关系上分,可分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亦称权利之争。以及因确定或变更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亦称利益争议。
  
  3、从劳动争议的性质上分 可以分为因参加、组织工会及罢工等行使公民权行为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和因要求增加工资、缩短工时等经济利益产生的争议。
  
  4、从劳动争议的内容上分 劳动争议可分为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等。还可从内容的难易程度上分为,简单的劳动争议和复杂的劳动争议。对简单的劳动争议,在处理程序上依法可以简化。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分类有哪些
  
  第一类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设立于部分企业内部,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结果虽目前公认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劳动关系当事人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但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可以说调解是法律程序外的程序。
  
  第二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按行政区划设立在各级劳动行政管理机构之侧,虽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并承受了几乎全部劳动争议初级裁处的压力,但它同样存在着与形式发展不协调的因素,如行政性过强、程序规定较粗框、重要规则缺失等,这越来越让人感到完善制度、丰富处理程序的紧迫感。
  
  第三类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两级审判体系,对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的大量劳动争议承受着一次再一次的重复审判工作,使处理劳动争议的审判人员疲于应付不断增加、大量积压的劳动争议案件。
  
  

·指定监护人通知书怎么写,相关内容有哪些
    您都知道需要指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这一类人。他们的监护人可以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填写监护人资格的一份指定监护人通知书怎么写。具体怎么写我们为你们一一讲解。 一、指定监护人程序 我国《民法...

·一、临时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临时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没有准确答案的,关于工伤赔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

·山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近年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成为社会炙手可热的话题。而补偿标准不仅和各地发展水平以及平均收入水平有关,同时也受土地市场价格、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各地方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和计算。那么山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以下是我们为你整理...

·员工医疗期满后继续要求请病假,公司如何处理?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哪些?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二条:对“发明创造”作出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有什么条件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有什么条件 一、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有什么条件 1、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房屋租赁合同注意细节?
    一、房屋租赁合同注意细节有哪些 1、合同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合同要注明租房用途。 4、合同要写明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

·半年以上员工被辞退应如何赔偿?
    半年以上员工被辞退应如何赔偿?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进行支付;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公司辞...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23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工伤导致员工死亡这样的事情并不是没有,对于家属来说,只要能够证明当事人确实是因工伤致死的话,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其他级别都是有区别的,毕竟是属于最严重的情况。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死亡赔偿...

·律师归哪个部门管?律师犯罪怎么办?
    律师归哪个部门管?1、律师首先是各自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另外律师事务所归区县级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2、法律依据:1)《律师法》(2012修正)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律师法》(2012修正)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