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欠款人欠钱不还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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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欠钱不还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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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欠钱不还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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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款人欠钱不还怎么办理
  
  一、欠款人欠钱不还怎么办理
  
  1、写好起诉书;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法院判决;
  
  5、执行判决。
  
  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1)、诉讼费的缴纳
  
  诉讼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情况再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如果是被告败诉,就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如果是双方各有胜负,诉讼费由双方分担或是由法院确定如何分担。
  
  2)、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4)其他证据。
  
  二、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三、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一旦人民法院判决后,债务人员应及时的偿还欠款。债务人员拒不偿还的,债权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者查封,用于债务人的债务偿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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