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京牌继承规定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京牌继承规定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京牌继承规定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京牌继承规定是怎样的?规定京牌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来处理,若是没有那么京牌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牌照继承不受限制,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限购城市,继承车辆可以不参加摇号直接拿牌。继承人可持法院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法院的有效文书包括法院判决书、协调书;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包括:唯一继承人的继承公证书,非唯一继承人的还需其他继承人的放弃公证书或赠予公证书),被继承人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车辆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车辆资料(包括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原件,以及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到本地车管所办证大厅办理相关手续,获取指标后,再到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车辆手续。如继承人唯一,只需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相关的公证证明文书;如继承人不唯一,必须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选择唯一继承人进行继承,其他继承人必须办理放弃公证或赠予公证。二、遗产继承分配的原则有哪些1、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这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2、其次应该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虽然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对于同一个顺位的继承人,继承权是平等的,故此遗产需要均等分割,但是京牌与房屋等不动产一样,无法分割,故此只能是各继承人协商确定具体由谁继承,然后相应的其他人获得一定的金额作为补偿。
  
  
  

·故意伤害罪判好多年,怎样处罚故意伤害罪
    被确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此时承担的责任是两方面的,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二者是并存的,不是说承担了其中一个就能免除对另一个责任的承担。那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好多年呢?此时又该如何进行赔偿?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判好多年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

·如何办理住宅的土地使用证?
    如何办理住宅的土地使用证?现如今,很多人都不知道购房的相关流程,在购房的时候会出现许多的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其实,在购买完商品房后,都还需要带齐相关材料,去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房屋的土地使用证。那么,我们需要怎么去办理住宅的土地使用证呢?随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如何办理住宅土地使用证吧...

·死亡的交通事故赔偿年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一次性赔偿20年
    死亡的交通事故赔偿年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

·民法总则合同定义是什么?
    民法总则合同定义是什么?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为了更好的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我国颁布了《民法典》。我国民法典的内容非常详实,对民事活动,民事关系进行了全面梳理。签署买卖合同是很常见也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那么合同定义...

·管辖权异议补正裁定的答辩期起算
    管辖权异议补正裁定的答辩期起算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可以对自己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管辖权异议答辩期限是有时间的,那么,管辖权异议补正裁定的答辩期起算时间是怎么算的呢?同时在管辖权异议答辩相关处理是怎样的,我们在下文都有回答,接下来,我们就为您解答管辖权异议答辩期起算时间及相关问题,...

·去哪举报公司偷税漏税?
     一、去哪举报公司偷税漏税? 去税务局举报就可以,可以打电话举报也可以写举报信举报,提供相应的线索就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发现企业偷漏税的公民个人,可以采...

·破产撤销权被告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撤销权被告是怎么规定的 一、破产撤销权被告是怎么规定的 通常将不当处分而让其他人失去利益的破产人当做被告,进行起诉,走法律程序。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1...

·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在复杂的债务关系中,有的债务人为了保全自己,逃避债务,滥用债务转让的权利,使得债权人无法追偿债务人,所以这时候债权人会行使自己的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来维护自己身为债权人的权利。但是撤销权的成立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则,那么,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请看下文。债权人撤销权的...

·只有交强险怎么样理赔
    交强险赔偿是有限额的,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肇事方负责赔偿。交强险理赔有规定的理赔范围,主要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同时还有一种情况,也在理赔范围之内,就是被保险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并不负有责任,也必须做出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是多久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是多久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具体规定如下:①作品的作者为公民的,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50年的终止时间为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②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