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津劳动仲裁在哪里,如何进行申请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天津劳动仲裁在哪里,如何进行申请
您的位置:首页  »  
 

天津劳动仲裁在哪里,如何进行申请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天津劳动仲裁在哪里,如何进行申请
  
  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该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住址、职业、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情况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请日期等。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该怎样合理约定借款利息
    该怎样合理约定借款利息 一、该怎样合理约定借款利息 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借款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深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的内容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长期和临时两种,个体工商户长期营业执照有效期为四年。营业执照都需要进行每年的营业执照审核,过期不验者营业执照作废。而且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到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办理注销手续。关于深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相关内容是什么?对此带来详细论述和解答...

·基金公司法人资格要求是什么?
    基金公司法人资格要求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对于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法人以及负责人的理解有点错误,有些人认为这二者是等同的,法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但是其实二者并不是等同的,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法人它是一个组织,团体,而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那么基金公司法人资格要求是什么? 一、基金公司...

·书籍著作权如何保护
    书籍著作权如何保护 一、书籍著作权如何保护 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版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 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保护平台等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

·劳动争议纠纷找哪个部门比较好
    劳动争议纠纷找哪个部门比较好 一、劳动争议纠纷找哪个部门比较好? 可找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

·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是什么?
    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是什么意思 一、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一些小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融资方式。 融资方把持有的股权(流通股、限售股或非上 市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金融机构(银行或信托)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二、股权...

·合同法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法合同生效要件 一、一般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中国农业银行抵押借款协议书
    

县   乡    协议字第    号

  经中国农业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贷款方提...

·三期女工可以辞退吗
    除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工资制度等理由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发生劳动争议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因,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的,应该用人单位提供...

·民事诉讼法缺席审理的后果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缺席审理的后果是什么一、缺席审理的法定含义 1、缺席审理是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参与庭审质证、陈述与辩论等诉讼活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缺席审理实际是对未到庭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