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诈骗罪立案地点怎么确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合同诈骗罪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诈骗罪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合同诈骗罪立案地点怎么确定?合同诈骗罪立案地点是诈骗行为实施地,或者是实施诈骗行为所在地。《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1、《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2、《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3、《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这些案件由其他特定的机关行使侦查权外,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职责,并具有同犯罪做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与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办案条件相适应的;同时,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的。另外;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诈骗案件的管辖机关,若是在遇到诈骗行为之后,遭受了经济损失,并且受害者只想追回被骗金额,此时也可以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对于想到公安机关报案的,需要先确定犯罪结果发生地,然后才能具体确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所在地。
  
  
  

·挪用资金罪法人股东怎样判罚
    挪用资金罪法人股东怎样判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

·怎么理解分公司和总公司法人吗?
    有人问分公司和总公司法人吗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只有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代表。分公司只有负责人。但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分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总公司承担。下面让我们为您解读有关问题,欢迎阅读。一、总公司才有法人资格,才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不具有...

·股东能否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
    股东能否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一般是不可以的,股东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一定可以向公司主张双倍,只有普通员工一个月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属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一、离婚后按揭买房贷款怎么办?
    一、离婚后按揭买房贷款怎么办?贷款此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因为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1、若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未还清部分为双方共同债务。基于不动产特性,只有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补偿...

·在我国离婚后怎样减少抚养费
    法院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时候,这是属于比较性质特殊的案件,不可能说像其他的案件一样一板一眼的判决结果是怎样就必须依法按照判决结果执行。也就是说在日后如果发生了什么不可预知的原因的话,抚养费也是有可能进行减免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离婚后怎样减少抚养费? 一、在...

·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单位也是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给劳动者的。至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怎样的,估计大部分的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这就给单位以可乘之机,侵害自己的合法利益。那到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试...

·共同犯罪案例分析怎样认定共同犯罪?
    两人以上的共同的故意的犯罪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很多知道但是共同犯罪怎么认定却不是很清楚,想要更加清楚的认定共同犯罪可以从一些共同犯罪案例进行分析,只有经过实际的共同犯罪案例的分析,才能帮助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快捷的认识到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认定等等。 一、...

·提出交通事故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交通事故是我国较为常见的侵权行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司法实践中,因不同地区的赔偿标准不同,造成经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也不同,因此,交通事故赔偿的当事人往往围绕管辖权进行争辩。在这种时候管辖权异议就常会被提出,下面我们将对交通事故管辖权异议进行一些基本介绍。 什么...

·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2023年的规定是什么?
    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规定是什么?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权人。1、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称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按年...

·电信网络诈骗案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电信网络诈骗案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相信大部分人都收到过不明的短信或者网页链接,如果贸然点击的话就有可能遭遇诈骗。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猖獗,给不少人的财产造成了一定损失。我国司法机构也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方面,保持了高压态势,对于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检察院发起公诉。那么电信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