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犯罪中止存在哪些阶段?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犯罪中止存在哪些阶段?
您的位置:首页  »  
 

犯罪中止存在哪些阶段?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犯罪中止存在哪些阶段?犯罪的中止只能发生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二、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中止等,任何人若是实施了犯罪行为,此时虽然会受到刑事处罚,但若是在预备阶段,以及实行中止等的阶段,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犯罪中止。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可以知道,任何犯罪中止的刑事犯罪主体,都有可能会被减轻处罚。犯罪预备阶段主要是为了后面犯罪行为的落实而做准备,若是在准备犯罪工具的过程之中,就已经放弃了落实具体的犯罪行为,那么之后不管其犯罪东西是否被发现,都可以凭借犯罪中止情形的存在,而不受到具体的刑事处罚。对于虽然中止犯罪,但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需要支付赔偿。
  
  
  

·在注册商标前加一字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添加的字无法形成明显的区别,且为相同的名称情况下,判定侵权。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和经法定程序。 在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内,商标一经注册便获得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禁止权。...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拆迁补偿标准,其实每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而对于南宁来说有其自己的征地补偿标准,说到征地补偿标准,那么不但要确定标准,还需要确定相应的征地补偿的相关计算公式,这样才能更加准确的确定出相应的征地补偿的数额,那么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

·商品房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商品房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我国对土地的使用一直是严格管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的外资企业,应该缴纳土地使用费,这不同于土地使用税,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收取的。目前在我国从事商品房开发的外资企业也不少,那么商品房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下面不妨通过我们的这篇文...

·怎样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生活中,因为房屋买卖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此时既然纠纷已经发生,那么我们就应该积极的去处理、解决。那么您只奥怎样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生房产买卖纠纷后处理的原则一般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

·上海市工伤认定条件程序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制化程度已经变得非常先进,人们都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危险无处不在,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都有可能出现危险的意外事故,在工作中的劳动者在意外事故中受伤是属于工伤,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那上海市工伤认定条件程序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

·土地使用证划拨转为出让的手续是什么
    土地使用证划拨转为出让的手续是什么?需要提交申请审核,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

·抢注商标并恶意投诉怎么判
     一、抢注商标并恶意投诉怎么判 因抢注近似商标后对相关企业进行恶意投诉,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二、抢注商标目的作用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

·成立贩毒能不能判缓刑?
    贩毒能不能判缓刑贩毒罪是否缓刑要看其犯罪的情节。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

·法律援助是社会中非常好的机制,因为对于一些贫困的家庭来说如果
    法律援助是社会中非常好的机制,因为对于一些贫困的家庭来说如果没有经济实力能够聘请律师的话,自身的权益肯定是无法直接得到保障的,司法的途径也不好进行维权,法律援助很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那在生活中如果遇到财产纠纷问题,法律援助分割财产吗? 法律援助财产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

·第二次起诉离婚肯定判离吗,再次起诉离婚的期限是多久?
    第二次起诉离婚肯定判离吗,再次起诉离婚的期限是多久?实践中,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会这么认为,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再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判离,那么这样的观点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第二次起诉离婚肯定判离吗?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第二次起诉离婚肯定判离吗第一次法院判决不离婚...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