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结婚时间短暂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结婚时间短暂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您的位置:首页  »  
 

结婚时间短暂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结婚时间短暂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闪婚是指结婚时间短暂,一个“闪”字寓意着一刹而过,时间短暂,短暂的婚姻就像流星在一个人的婚姻生涯一闪而逝,但是为缔结婚姻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却不是一闪而过就能概括的,尤其是为了缔结婚姻所花费的金钱,经常会成为双方闪婚闪离的争议焦点。很多人认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短暂,但是结婚所支付的彩礼却是为了一辈子的相守支付的,两者的价值达不到平衡,彩礼就应该返还,这样的想法是正确的吗?
  
  结婚时间短暂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结婚时间的长短可以成为彩礼返还数额的一个影响因素,是否领取结婚证件才是影响彩礼能否返还的关键因素。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
  
  1、在支付了彩礼后,双方通过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没有住在一起。例如,他们在结婚后开始分居,然后双方离婚。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共同生活:有必要澄清如何共同生活:
  
  (1)双方共同居住,如租房或买房;
  
  (2)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正常;
  
  (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安慰;
  
  (4)丈夫和妻子履行了相互支持的义务;
  
  (5)丈夫和妻子履行了他们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2、在支付了彩礼后,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了,但是双方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
  
  3、一方为了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需要达到影响到正常生活的程度,困难需要法院来认定。
  
  结婚后闪婚又闪离的,很明显的第一种情况并不满足,闪婚闪离后能否主张返还彩礼需要看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过以及支付彩礼对家庭经济的影响程度,是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分析的。
  
  如果最终认定彩礼不必返还的,这笔钱因为夫妻的共同生活成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可以参与离婚财产的分配,因为双方结婚时间较为短暂,财产没有达到高度混同,但是因为婚姻关系复杂,即使婚姻时间短暂,但是还是需要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彩礼返还问题可以双方协商,并且结合双方的婚姻状态、经济状况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结婚时间短暂但是没有共同生活或者是因为彩礼的支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法院可以判决彩礼返还。
  
  

·土地使用证多久换一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使用证多久换一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城镇化的进程也在加快,这也就增多了土地的用途,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我国的土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者都需要办理使用权证,有的时候需要更换证书,那么土地使用证多久换一次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土地使用...

·居间服务合同房产方注意事项有哪些?
    居间服务合同房产方注意事项有哪些? 居间服务合同房产方注意事项 1、居间服务内容要明确 规范的居间合同会写明中介会提供给购房者怎样的居间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有哪些等等,但是一些不法中介也会利用售房者对居间服务内容不了解的缺陷,而在合同中做手脚,比如少写一些服务内容,或者服务...

·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砸车窗盗窃要怎样量刑
    涉嫌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建立劳动关系的要求有什么?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无疑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然而并非所有劳动人员都签订过劳动合同,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又应该如何确定自己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建立劳动关系的要求又有哪些呢?下面由来给您解答。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主要参考以...

·民事诉讼代理人有几个?
    民事诉讼代理人有几个?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定义: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南宁土地使用变更的方式有哪些?
    南宁土地使用变更的方式有哪些?南宁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

·离婚损害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目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法律只规定了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等四种情形可以提离婚损害赔偿。出轨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会被视为过错,财产分割会向无过错方适当倾斜,但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出轨并不...

·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应该是在入职初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
    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应该是在入职初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充分的协商之后确定下来的,但在具体工作一段时间后,可能有的单位会降员工的工资。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单位有权单方降工资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有权单方降工资吗? 1、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