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融资租赁合同的质量索赔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融资租赁合同的质量索赔
您的位置:首页  »  
 

融资租赁合同的质量索赔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出现包装、品质、数量、规格、技术指标、技术性能、使用要求、附件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承租人不应向出租人索赔而是直接向供货人索赔。

    合同法规定,供货人与出租人签订供货协议后,供货人直接向承租人供货,货物的检验由承租人负责并向供货人出具收据,供货人凭承租人开立的收据向出租人要求支付货款。因此,出租人不承担供货的质量、数量瑕疵的责任,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责任应由供货人承担。

    在融资合同中,出租人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协议的,供货人实际上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供货,在供货协议中已明确了供货要求,并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向供货人索赔的权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索赔权转让,应由出租人索赔,但承租人应积极协助出租人,向出租人提供必要的资料。

    提出索赔的要求,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失去索赔权,失去索赔权是由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失去索赔权是出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一、合同在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毕。这种情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租赁物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了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的质量索赔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出现包装、品质、数量、规格、技术指标、技术性能、使用要求、附件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承租人不应向出租人索赔而是直接向供货人索赔。

    合同法规定,供货人与出租人签订供货协议后,供货人直接向承...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向供货人支付价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权,而后将出租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保证...

·融资租赁的特点
    融资租赁有以下特点:

    一、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为达到此目的,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就负有融通资金的责任,这种活动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资金困难的承租人通过出租人的金融投资,解决了资金困难,达到了融通资金的目的...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发生违约,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自动解除,解除合同应由受害方作出选择,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解除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协商同意解除,但不能损害供货人的利益。
<...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两种合同都是由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赁物的法律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如下的区别: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有自由选择权,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无权选择。

 &n...

·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
    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法规定有以下四种解决方式:

    一、协商解决。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分歧采取平等主体之间,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客观事实的具体情况产生的处理结果。这种方式,双方应...

·融资租赁业务程序
    融资租赁业务关系复杂,涉及到多方当事人,虽然不同的融资形式有其不同的业务操作程序,但其基本程序大致如下:

    一、由承租人选定供货商和设备。

    承租人为了达到...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

·融资租赁合同有多种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按其业务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直接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这种租赁形式是承租人与供货人商定设备规格、质量、价格等条件,承租人向供货人购买选定的设备,供货人将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