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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伤走立案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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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伤走立案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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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人伤走立案程序是什么
  
  (一)、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1、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1)不符合立案条件;
  
  (2)裁定不予受理;
  
  (3)裁定驳回起诉。
  
  2、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受理后
  
  A.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B.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C.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2)排期开庭
  
  A.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B.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三)、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等;
  
  (4)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四)、达成调解协议
  
  (1)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2)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3)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上诉
  
  (1)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审理
  
  A.维持原判
  
  B.改判
  
  (3)发回重审
  
  (4)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六)、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
  
  (2)上诉的裁定: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3)上诉的判决:
  
  A.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B.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C.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D.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E.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F.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G.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H.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I.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J.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K.维持原判
  
  L.改判——发回重审
  
  (8)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请再审;
  
  达成调解协议。
  
  (七)、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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