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包括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包括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包括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包括哪些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该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三、债务如何界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这类欠款如由一方使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不知情一方不用清偿这类欠款。如违法欠款的,如酗酒、赌博、吸毒的,一经查实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中的另一方也可以不用偿还这类欠款。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并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如下:  统一年产值平均标...

·在我国担任空壳公司法人负什么责
    空壳公司也就是您平时比较熟知的皮包公司,这种空壳公司实际上根本就没有经营任何业务。虽然本身空壳公司并不违法,但也不排除有个别人员利用所谓的空壳公司,实际上从事的都是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在生活当中,如果遇到有空壳公司委派自己担任法人代表的话,一定要知道在我国担任空壳公司法人负什么责...

·交通事故死亡后赔偿给谁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
    交通事故死亡后赔偿给谁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权利人首先应当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民法典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享有请求分配权。特殊情况下,民法典中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

·法定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法定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任何案件的审判都是要将就证据的,不能随意审判,但是也只有法定证据才是有效的,是受到法律认可的。那么,法定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呢?法定证据是怎么进行分类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女方无工作提离婚孩子归谁
    现在的社会,抚养孩子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所以说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如果是法院处理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的话,肯定生活条件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范围。不过,抚养权的问题是比较灵活的,最重要是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女方无工作提离婚孩子归谁? 一、女方无工作提离婚孩子归谁? ...

·现在离婚抚养费一般是多少钱
    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那么现在离婚抚养费一般是多少钱呢?所谓抚养费就是父母对孩子的成长所给予的费用,承担抚养费这是父母的义务,尤其是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下文就将为您详细解答抚养费的问题,请继续阅读。 一、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 ? 1、对于已经能够拥有独立思...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如何构成的?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如何构成的?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王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2、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

·创业板历程
    

创业板推出十年历程回顾

2008年1月17日,争取今年上半年推出创业板。

2007年8月22日,《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获国务院批准。

2004年5月17日,证监会同意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

20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费如何收取?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费如何收取?一、医疗损害纠纷诉讼费的收取规则是什么? 在立案起诉的过程中,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是应当首先由原告方预先交纳诉讼费的。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所以,原告方在缴纳诉讼费时是预先缴纳,待判决下来后,由法院区分责任,分担诉讼费的比...

·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定
    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不确定经常会发生故意伤害的事情,也许我们自己就经历过,我国法律将故意伤害定为了一种犯罪行为,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成为故意伤害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固定的,那么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定的呢?下文中我们整理了相关的内容。 一、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定 1、要有损害他人...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