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辽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辽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您的位置:首页  »  
 

辽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辽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辽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是因人而异的,计算依据是: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宿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2、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综上,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不能看交通事故发生在哪个地方得看交通事故给受害者本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另外就是交通事故中也不是受伤轻的,就要赔偿受伤重的那一方,而是看谁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的责任。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一、盗窃罪的基本量刑: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一、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

·离婚之后女方可以不出抚养费吗
    要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约定由男方直接抚养孩子的话,那女方就应该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以此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但在离婚之后,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那此时女方可以不出抚养费吗?这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离婚之后女方可以不出抚养费吗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

·土地使用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土地使用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一、获得土地的方式 1、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交付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

·罪犯判拘役了可申请缓刑吗?
    拘役也是属于刑事处罚中主刑的一种,这与拘留是不一样的。我们知道,要是罪犯在判刑的时候可以同时适用缓刑的话,那么自然是最好不过的事情,不过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有这个机会,一般需要达到了规定的条件才行。那要是罪犯判拘役了可申请缓刑吗?接下来,本站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争取...

·注册个体工商户需要注册资本吗
    注册个体工商户需要注册资本吗 一、注册个体工商户需要注册资本吗? 1、不需要,个体户不是公司法人,不需注册资金,是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2、部分地区对个体户征税按定额税方式。定额税就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一种方式。通常税务部门会按你的经营面积、地段、设备等核定一个营业额,每月固定...

·租房未到期不退押金吗?
    租房未到期不退押金吗 正常情况下不可以,但不排除合同规定范围内: 如果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明确规定,承租方有提前周期内通知出租方,将不算违约的情况,且承租方也在规定的周期通知了出租方不在租住出租方的房屋,那么出租方需要退还承租方押金。 但是如果,合同内没有规定以上的这项权...

·如何做好三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现在很多城市道路都拥挤不堪,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到多部车辆。有时候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比较复杂,所以做好三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非常重要。那么三方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现在我们通过下文给您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三方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