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辽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辽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您的位置:首页  »  
 

辽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辽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辽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是因人而异的,计算依据是: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宿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2、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综上,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不能看交通事故发生在哪个地方得看交通事故给受害者本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另外就是交通事故中也不是受伤轻的,就要赔偿受伤重的那一方,而是看谁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的责任。
  
  
  

·失地农民是农村户口吗
    看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其一、失地农民没有办理农转非的相关手续的,就属于农村户口;其二、失地农民办理了农转非的相关手续的,就不属于农村户口。《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

·股东伪造购销合同到银行借款怎么处罚
    股东伪造购销合同到银行借款怎么处罚在公司的经营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资金紧缺的情况,这时候可以选择向银行借款来进行资金的贴补运转,如果公司没有可以贷款的金额,有些股东伪造购销合同到银行借款,这样做是犯法的,构成了贷款诈骗罪,接下来,我们为您解答这种行为的后果。一、股东伪造购销合同到...

·犯罪分子被两罪并罚可以缓刑吗
    犯罪分子被两罪并罚可以缓刑吗两罪并罚,只要判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则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判决的刑期超过三年,则不能再宣告缓刑,累犯不能宣告缓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

·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虚假诉讼罪的定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构成要件 ...

·实际工作中,相信大多数人都有过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历,但是对于劳
    实际工作中,相信大多数人都有过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历,但是对于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您往往并不十分了解法律上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证,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合法雇佣劳动者的书面凭证,下文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介绍。 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合伙企业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是怎样进行的
    合伙企业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是怎样进行的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

·劳动合同终止之通知
    一些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怕自己在知道单位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后怠慢剩余时间内的工作,都会拖延宣布。等到合同到期才告知不能续签,总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如此呢?
      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

·配偶患有精神病该怎么离婚?
    有的人在结婚的时候,可能精神都还是正常的。但婚后由于各方面的压力,可能精神方面就出现了问题,甚至还有被鉴定患上精神病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配偶患有精神病的话,若想要离婚的话,应该怎么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配偶患有精神病该怎么离婚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

·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是多久,它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是多久,它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都知道,犯罪嫌疑人要是能够满足一定的条件,家属是可以申请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但是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那么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了,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 一、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是多久 取保候审...

·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是什么
    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