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您的位置:首页  »  
 

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赔偿程序怎么走?
  
  (一)、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三、交通事故申请工伤的材料有哪些?
  
  
  1、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2、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3、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
  
  (1)、用人单位全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2)、工商注册机关名称;
  
  (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5、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a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8、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发生交通事故中如果要申请工伤的赔偿那么必定就需要在工伤涉及到的范围之内才可以依法的申请,如果主要的责任在于自己的话,那么是不能申请工伤的赔偿,所以,在处理的时候都是会结合实际情况来,从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去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

·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该怎样处罚
    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该怎样处罚 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怎样处罚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

·离婚条件及离婚房产公证费用
    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离婚率普遍升高,离婚问题是我们可能面临的一个大问题,离婚之后产生纠纷的事件也有很多,离婚之后的房产以及财产等都需要妥善处理,离婚房产公证以及手续等都需要我们去了解,为您解答离婚房产公证费用的问题。 一、离婚房产公证费用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按照收费标准,该类...

·空置的房屋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用性特点,比如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这些是物业公司为所有业主提供的服务,并非...

·工伤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工伤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了伤,这就属于工伤了,对于工伤,工作单位和社会保障局是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的。这个补偿一般是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核算的。那么工伤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工伤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

·不抚养孩子犯法吗?
    不抚养孩子犯法吗?我们都知道,从孩子出生开始,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就成了父母应该做的事情,如果做父亲的不抚养孩子,那么这种行为简单的来说就是违法的,若造成严重后果,那就是遗弃罪,这对于孩子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可以通过民事起诉对方并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一般亲生...

·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一、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1、抢注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然而一些企业有时会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强注。虽然驰名商标非注册也受保护,但是非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保护程度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即使在被强注后...

·一、登记结婚了离婚彩礼可以要求退回吗?
    一、登记结婚了离婚彩礼可以要求退回吗? 登记结婚离婚后满足法定条件的就可以要求女方退回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

·哪些情况可被认定为工伤
    哪些情况可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

·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违约责任的特征是怎样的?
    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违约责任的特征是怎样的? 一、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的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处理。 二、违约特征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