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20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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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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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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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二、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出具相应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书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对受害人员进行赔偿,拒不赔偿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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