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多久?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合同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多久?
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多久?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合同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多久? 一、合同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多久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性质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变更权说。因合同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使合同实质性效力发生变化,故称之为变更权。
   (二)诉权说。合同当事人无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权属于法院和仲裁机关,当事人享有的只是一种诉权。即在除斥期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撤销。
   (三)形成权说。该说现为通说,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四)可能权说。如果合同撤销权人申请撤销合同,其合同效力可能消灭,故称之为可能权。综观以上观点认为:对于第一种观点,存在很大缺陷,即错误地理解了合同法中变更权的含义。虽然合同的变更权与合同撤销权存在同一类合同中,行使的条件也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变更权只是主体或内容的变更,不会引起合同效力的变化;首先,关于诉权,通常认为它主要是针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使用的。而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权利,被称为仲裁请求权。这样,就撤销权是“诉权 ”而言,至少没有全面概括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情形。其次,合同撤销权人有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权利,也须有一定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为依托。而“诉权说”忽略了这个问题。再次,法院和仲裁机关均非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无任何利害关系,并不实际享有合同撤销权,它们只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所必须经过的审查环节而已。
  因为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权利人可以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它赋予权利人以单方意思使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不依赖于相对人。具体就合同撤销权而言,在权利人主张撤销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时,因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既有发生消灭后果并溯及其发生时的效力的可能,且权利人主张撤销的意思表示仅需单方表示即可成立,不依赖于相对人,故合同撤销权应归于形成权的一种。
  所以,合同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一年,如果合同当事人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消灭,不得再向法院请求行使该权利,同样得不到法律支持。通过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的规定,我们也不难得出,对于该期限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减少后期纠纷,提高司法部门的办事效率,对于经济秩序的稳定有着重大意义。
  
  
  

·我国石家庄南绕城高速征地补偿多少
    石家庄的南绕城高速公路全程大概为346公里左右,根据石家庄有关部门的统计,仅南绕城高速公路的投资大概就达到了160亿元左右。因为其中有一部分的投资主要是来自于南绕城高速公路修建过程当中发放的征地补偿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石家庄南绕城高速征地补偿多少?一、我国石家庄南绕...

·猥亵儿童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生活中的好多犯罪活动的犯罪对象都是我国的未成年人,比如说拐卖未成年人。近年来,各地猥亵儿童案件频发,给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了无法磨灭的伤害。更为严重的就是由于大多数儿童对此没有认识,导致很难发现行为人的这种罪行。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猥亵儿童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一、猥亵儿...

·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一、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一般
    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一、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一般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吸收合并总体方案 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继承安排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职工安置方案 6、合并手续的办理 7、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二、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样本 甲方...

·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一、合同中的“标的”是什么? 合同中的“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通过建立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三类:财产(包括实物和智力成果)、劳务、工作成果。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

·商标侵权是否属于消费纠纷
    不属于消费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纠纷。因为商标侵权侵犯的客体是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客体有:1.注册商标。商标使用人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向商标注册处申请并经其核准注册以后,取得商标权,该商标为注册商标。2.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信誉,知...

·一、继承遗产房屋买卖需要缴税吗?
    一、继承遗产房屋买卖需要缴税吗? 继承遗产房屋买卖需要缴纳的税额如下: 1、如果仅将父母的房子转移到孩子的名字继承,遗产税还没有开始增加。 2、继承成立后出卖人出售该房屋应缴纳的税款 ①印花税-0.05% ②营业税-5.5%(个人购买的平均住房少于五年) ③个人所得税...

·设备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一、设备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因此,纳税人签订的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财产租赁合同应...

·商标权转让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商标权转让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商标作为企业的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但是,我们都知道,商标权是可以转让的,那商标权转让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呢?我们为你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你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一、商标转让权的含义 商标权转让是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将商标...

·女方怀孕男方能起诉离婚吗?
    女方怀孕男方能起诉离婚吗?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1年内(即哺乳期)、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如原审法院判决离婚未发现女方怀孕,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首先,女方“三期”离婚保护期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诉讼,还存...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