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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人民币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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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人民币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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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根据   文批准的   引进项目,除已商借外汇贷款外,尚需部分人民币配套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人民币贷款,特订立本合同以利共同遵守。
  一、贷款金额:    万元。
  二、贷款期限:    年,自第一次用款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利息每季度计收一次,结息日为每季末一个月的二十日。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本贷款利率亦随之调整。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  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五、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如下: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六、贷款偿还:借款人以项目新增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贷款项目如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度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七、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    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八、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本贷款购置的设备物品。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直至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机构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
  6.采取其它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附:不可撤销还款担保书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          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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