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您的位置:首页  »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也就是说债权人想要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上的5个条件,也就是说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在债务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时候损害到了债权人的的债权,导致债权人有财产损害,然后债务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时主观上是带有恶意的,满足以上几个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此达到保护自己债权的目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财产的时候也需要多加小心,看是否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可能导致得不偿失。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总结的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的有关内容。
  
  
  
  
  

·被辞退的员工可以领失业金吗?
    被辞退的员工可以领失业金吗被公司辞退属于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劳动者其它条件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

·房子是我们的安生立命之所,同时,由于房价的与日俱增,房子对于
    房子是我们的安生立命之所,同时,由于房价的与日俱增,房子对于您的意义更是无需多说。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争夺房子的产权而引发的一些家庭矛盾也越来越常见。您再对房产进行起诉的的时候,就需要出具一份报告书。所以,我们今天就为您介绍关于房产纠纷报告怎么写的问题。 关于房产纠纷...

·经过公证的房产遗嘱时效是多久
    经过公证的房产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是一直有效的。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

·女方生了孩子不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孩子的问题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双方都想要抚养孩子但是最终只有一方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而另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在之后可能对方会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合理,所以会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且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那女方生了孩子不抚养费怎么办呢?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 收回项目
    农村土地承包法 收回项目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本文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范围及原则。 今后,到城里打工的农民工不用再担心村委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违法收回了。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劳动者工伤鉴定后几个月赔偿?
    在劳动者的日常劳动过程中,如果劳动者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工作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如果劳动者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需要首先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在确定了工伤等级之后劳动者才能拿到工伤赔偿。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工伤鉴定后几个月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工伤鉴定后取得赔偿金的时间 工伤伤残鉴...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怎么分割?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怎么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虽说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的义务,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多样性,也导致在一些情况下作父母的一方也是可以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那通常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呢?相信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

·个人社保什么交法?
    社保其实就是社会保险,同时也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 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而且社保也有很多,每一种社保都有不同 的交付,有集体社保,有家人社保,也有个人社保,每个种社保都有不同的交法,那么个人社 保什么交法? 个人社保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