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重组家庭遗产分配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重组家庭遗产分配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重组家庭遗产分配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重组家庭遗产分配是怎样的?
  
  一、重组家庭遗产分配是怎样的?
  
  继父和母亲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仍然属于各自的个人的财产,若没有与继父形成继子女关系或成年,则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即若继父先与母亲去世,则其个人财产由继父的父母、母亲和继父的儿子继承;若母亲先于继父去世,则其个人财产由外公外婆、继父和其子女继承。
  
  1、母亲再婚,母亲的亲生子女没有和母亲共同生活,
  
  或者子百女成人已经工作,或者随亲生父亲生活。
  
  2、母亲再婚后,新组家庭的丈夫去世。
  
  母亲的亲生子女没度有和新组家庭的丈夫形成继子女关系。
  
  3、如果新组家庭的丈夫没有立遗嘱,
  
  因此母亲版的亲生子女不能继承新组家庭的丈夫的财产。
  
  4、新组家庭丈夫去世,丈夫如果没有立遗嘱,
  
  丈夫的遗权产由丈夫的父母,丈夫的亲生子女,还有丈夫的现任妻子继承。
  
  二、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2、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3、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6、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7、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8、这时,男方的父母,男方的孩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离婚的前妻则无权继承。如果男方再婚了,那现任妻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9、父母离婚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何种协议,均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还是子女的父母,子女还是父母的子女。
  
  三、关于继承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且是有效的,那就按遗嘱开始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开始法定继承。
  
  关于法定继承,我国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权利平等,原则上是平分。
  
  综上所述,重组家庭中认定为存在扶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遗产,新组家庭一方去世,没有立遗嘱,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遗产由其父母,亲生子女,现任妻子继承,继承人之间权利平等,原则上是平分。
  
  

·新婚姻法财产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在新婚姻法出台后,财产分割的原则方面出现了变动,国家立法机关也针对常见的新婚姻法财产问题进行了整理,然后制定了相关处理离婚财产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法规的规定。新婚姻法财产问题的规定有哪些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离婚时过错方分割财产会少分吗
    一、离婚时过错方分割财产会少分吗? 一般过错方会少分的,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而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要求也照顾无过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

·公司偷税漏税400万什么罪
    公司偷税漏税400万什么罪?偷税漏税400万会构成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

·只做工伤认定不做工伤鉴定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赔偿?
    职员在因工受伤后,需要按照流程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在确定为工伤后,需要进行工伤鉴定,但有些职员由于没有时间进行鉴定,或者认为工程过于繁琐,故而不想在进行工伤鉴定,那么只做工伤认定不做工伤鉴定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赔偿? 一、只做工伤认定不做工伤鉴定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赔偿? 职员受伤后,只...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倘若不合格,会造成大小不一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那是会有相当严重的后果的,更有甚者会有人付出生命的代价,到那时就追悔莫及了。所以要求建筑师们对建筑质量严格要求,相关部门还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来处罚那些质量不合格的项目。那...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方借款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方借款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一方借款夫妻共同债务吗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哪些属于非法同居财产
    ,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情况越来越多,但是这些同居关系没有法律基础,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很多人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才好。要是涉及到财产分割的话,首先要知道哪些属于非法同居财产,之后才能做出分割。下面,请跟随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哪些属于非法同居财...

·南昌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多少费用
     在每个公司发展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迁延公司的法人也会同时产生变更,法律对于公司法人变更是有一定的规定的,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而且还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现在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南昌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多少费用? 变更法人的费用: 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其一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千...

·确认劳动关系要多久时间?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合同,但是劳动者确实在用人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一般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就会出现用人单位不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情况,这时劳动者必须找方法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那么,我们给您介绍一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