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基金管理公司外籍股东的存在是否合法?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基金管理公司外籍股东的存在是否合法?
您的位置:首页  »  
 

基金管理公司外籍股东的存在是否合法?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基金管理公司外籍股东的存在是否合法?基金管理公司外籍股东的存在是合法的,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可以有外国股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二、存在外资成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要求是什么?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律师在承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时,应核查相关事项并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整体结论性意见。其中,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即“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基于《法律意见书指引》实施之初,上述规定仅是要求核查是否存在境外股东,但是如何需要核查的程度以及何种情况下不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却让人无法适从。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按照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基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可谓最为严格,比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对于高管和一般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高管人员要求是私募证券管理基金的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故而,在涉及是否含有外资成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对于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有外资成份的要求也有别于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在现实生活当中,基金管理公司是非常的重要的,比如说我们购买基金的时候,都是由这些管理公司的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我们打理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是外籍人员,只要符合相关的从业资格条件即可。
  
  
  

·一、孙子有继承权吗?
    一、孙子有继承权吗按照《继承法》规定,孙子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依继承法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要在没有相关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依照法定继承的才能实际继承得遗产,所以,孙子有继承权,但实际能否继承的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就要看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了,遗嘱继承就不轮其继承顺序了,只要遗嘱...

·交通事故去哪起诉才会被受理
    交通事故去哪起诉才会被受理一、交通事故去哪起诉才会被受理 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如果只是普通的财产赔偿,可以选择您觉得方便的法院起诉。如果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赔偿的,如果构成伤残或是死亡的,一定要对比两地法院赔偿标准的差异,然后选择赔偿标准...

·商标侵权涉案金额超过200万是否构成犯罪
    商标侵权涉案金额超过200万是否构成犯罪?商标侵权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已经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

·一、房贷沒还清离婚转按揭可以吗?
    一、房贷沒还清离婚转按揭可以吗?可以,贷款买的房如果卖出去贷款需一并转移,贷款转移被称为转按揭,但是必须是以买卖的形式办理。1、如果是全款的话,直接把钱交给银行,相当于你替卖方把钱还清,然后从银行把房本拿出来,再去建委过户,如果是贷款,需要去银行办理一个转按揭手续,然后才能过户。...

·交通事故律师聘请要注意什么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若当事人不清楚应该怎样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话,建议此时可以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而交通事故律师聘请也有一定的事项需要注意,那到底应该注意什么呢?我们为你分析解答。 一、交通事故律师聘请要注意什么 (1)看专业。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法律法规能熟练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依《合同法》规定,借款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请求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交付贷款,并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二、依合同的约定的方...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规定是怎样的?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规定是怎样的? 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话会造成严重的事故。比如说经常看到一些大桥发生坍塌,都是因为当初在建造工程时候质量不过关,而我国的工程质量事故,它是分等级来进行的。因此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您介绍。 一、根据工...

·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分析
    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分析现实中,许多企业没经营多久就要面临倒闭,而有些企业没有倒闭反而越经营越好。相信这些疑惑在人们的心理是永远无法解决的。那么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知识介绍,希望能帮助到你。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1、 算术没学好。一项售价在能为公司创利的产品...

·医患纠纷委员会对医院有强制力吗?
    医患纠纷委员会对医院有强制力吗?医患纠纷委员会对医院有强制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

·临时工和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