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货物运单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货物运单
您的位置:首页  »  
 

货物运单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
  货物指定于 月 日搬入    ××铁路局     │承运人/托运人装车│
  货位:             货物运单     ├─────────┤
  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  托运人→发站→到站→收货人│承运人/托运人施封│
  └─────────┘
  运到期限  日                    货票第   号
  ┌─────────────────┬────────────────┐
  │      托运人填写      │     承运人填写      │
  ├──┬──┬─────┬─────┼────┬─────┬──┬──┤
  │发站│  │到站(局) │     │车种车号│     │货车│  │
  │  │  │     │     │    │     │标重│  │
  ├──┴──┴────┬┴─────┼────┼─────┴──┴──┤
  │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      │施封号码│           │
  ├──┬──┬────┴──────┼────┼─────┬─────┤
  │  │名称│           │经  由│铁路货车篷│     │
  │托运│  │           │    │布号码  │     │
  │人 ├──┼─────┬──┬──┼────┼───┬─┴─────┤
  │  │住址│     │电话│  │    │   │       │
  ├──┼──┼─────┴──┴──┼────┤集装箱│       │
  │收货│名称│           │运价里程│号 码│       │
  │人 ├──┼─────┬──┬──┼────┤   │       │
  │  │住址│     │电话│  │    │   │       │
  ├──┼──┼──┬──┼──┴──┼────┼───┼──┬──┬─┤
  │货物│件数│包装│货物│托运人确定│承运人确│计费 │运 │运 │运│
  │名称│  │  │价格│重量(公斤)│定重量( │重量 │价 │价 │ │
  │  │  │  │  │     │公斤)  │   │号 │率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托运│保险:           │    │           │
  │人记│              │承运人 │           │
  │载事│              │记载事项│           │
  │项 │              │    │           │
  └──┴──────────┬───┴────┴──┬───────┬┘
  注:本单不作为收款凭证,托│         到日│     发日│
  运人签约须知见背面。 │托运人盖章或签字 站期│     站期│
  规格:350×185mm   │  年 月 日  交戳│     承戳│
  │         付 │     运 │
  
  │   领货凭证
  │
  │车种及车号
  │
  │货票第  号
  │
  │运到期限  日
  │┌────┬─────┐
  ││发 站 │     │
  │├────┼─────┤
  ││到 站 │     │
  │├────┼─────┤
  ││托运人 │     │
  │├────┼─────┤
  ││收货人 │     │
  │├────┼──┬──┤
  ││货物名称│件数│重量│
  │├────┼──┼──┤
  ││    │  │  │
  │├────┼──┼──┤
  ││    │  │  │
  │├────┼──┼──┤
  ││    │  │  │
  │├────┴──┴──┤
  ││找运人盖章或签字  │
  ││          │
  │├──────────┤
  ││发站承运日期戳   │
  ││          │
  │└──────────┘
  │  注:收货人领
  │    货须知见
  │    背面
  │
  
  领货凭证(背面)         货物运单(背面)
  ┌─────────────────┬────────────────┐
  │     收货人领货须知     │     托运人须知      │
  │                 │                │
  │ 1.收货人接到托运人寄交的领货凭│ 1.托运人持本货物运单向铁路托│
  │证后,应及时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运货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遵守铁路│
  │ 2.收货人领取货物已超过免费暂存│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
  │期限时,应按规定支付货物暂存费。 │ 2.货物运单所记载的货物名称、│
  │ 3.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如遇货│重量与货物的实际完全相符,托运人│
  │物未到时,应要求到站在本证背面加盖│对其真实性负责。        │
  │车站戳证明货物未到。       │ 3.货物的内容、品质和价值是托│
  │                 │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收和承运货│
  │                 │物时并未全部核对。       │
  │                 │ 4.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交│
  │                 │收货人,凭以联系到站领取货物。 │
  └─────────────────┴────────────────┘
  (注:本须知排印时,        (注:本须知排印时,
  应放在凭证背面下端)        应放在运单背面右下测)

·未做工伤鉴定如何处理
    未做工伤鉴定如何处理 按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未做工伤鉴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

·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是什么?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是什么? (一)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指南 1、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3) 生产...

·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1、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假冒专利罪是情节犯,只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工伤保险有年龄限制吗?
    工伤保险有年龄限制吗 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人员都可以投保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中,因意外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使得劳动能力永久丧失或死亡,劳动者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资源获得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人员,到企业务工,就可以投保工伤保险了。它不仅是一个补偿性的...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比较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比较 一、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 有些年轻律师往往不重视这个最基本的环节,尤其是当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违反法律规定的若干情形时,他们会建议劳动者不必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无谓的协商,可以随时辞职而且还可以主张补偿或赔偿金的相关权利。当然,这是一种工作方法,而且是可行并有效...

·多人继承房产能过户一人可以吗?
    多人继承房产能过户一人可以吗?多人继承房产是可以过户给一个人的,应当基于所有继承人协商认定后办理。房产继承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我国的《民法典》中所列...

·江苏省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判刑依据(南京)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基准刑确定】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足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罚金刑、管制刑;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8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一定可以分割,具体的分割情况如下:1、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么分的原因...

·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
    抚养权都是父母享有的权利,在父母没有履行抚养能力的时候,是可以转让抚养权的,这时候法院也是支持的,那么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 在孩子的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时候,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该老人必须是...

·试用期辞退员工,如何界定录用条件?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实践中,一些企业对试用期的员工不满意,但因为在招聘时没有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而无法解除劳动合同,使试用期这一法律保护措施对企业失去了作用。某公司...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