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刑多少年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刑多少年
您的位置:首页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刑多少年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刑多少年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成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本罪所称的“非法买卖”,是指无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进行制毒物品买卖,同时还包括有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范围、超量经营的行为;其次,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前提,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买卖制毒物品行为,不犯本罪。二、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需注意哪些问题(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2)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目的的不同,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3)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4)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的行为人在不知道自己买卖制毒物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了制度物品的交易。此时,不知情只能认定其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因此依法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犯罪情节不同量刑有所差别。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根据实际犯罪情节的轻重不同,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不同。
  
  
  

·事实婚姻的不承认时期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但具有夫妻之实的关系,这种事实婚姻在我国有一段时间是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护,那么事实婚姻的不承认时期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事实婚姻的不承认时期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

·抢劫毒品是否构成抢劫罪
    常见的抢劫犯罪,一般行为人抢劫的都是财物、包括手机、现金、首饰等等,但实践中,也有人会抢劫毒品。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抢劫毒品的是否也会构成抢劫罪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吧。一、抢劫毒品构成抢劫罪吗1、毒品可被看成一种特殊的财物,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2、毒品为法...

·怎么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
    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留下的不仅有财产,还有可能会有一些债务。因此,继承人在继承的时候,也不单单是继承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也是需要继承的。在此之前,需要先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有哪些。那到底实践中,该怎么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怎么确定被继承人的债...

·一、父母死后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
    一、父母死后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

·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我国关注的重点,但是近几年也有出现豆腐渣工程,出现了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对建筑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监督,承包商要给予建造者一定的保证金,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那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有哪些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有哪些如果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不仅要以医疗事故罪定罪量刑,还要对患者的家属进行赔偿。那你知道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下文做了介绍,供您做一个参考。在我国,很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不清楚,导致他们在诉讼或索赔时,要么高价...

·缴纳保险但没有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
    缴纳保险但没有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1、劳动者如果觉得和用人单位合作愉快,看好自己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前景,最好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符合我们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2、劳动者如果想从用人单位离职的话。(1)你可以选择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看能否通过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

·离婚时分割房屋有争议该怎么办
    离婚其实就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打碎的不仅是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还有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中最为显眼的就是房屋了,但分割房屋常常产生争议,那夫妻离婚时分割房屋有争议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离婚时分割房屋该怎么办 夫妻双...

·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续签劳动合同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