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二、强奸罪怎么判定?(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应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1)主要有时未取得妇女的同意,当时征得妇女同意但是事后妇女因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2)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而且客观上也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行为人本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交,但实际上未违背妇女的意志。(3)一般排除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的情形,这是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为人误以为妻子为他女而加以强奸的,仍构成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2、行为被强行进行,这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这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3、实践中,应当注意三点:(1)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严重痴呆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2)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以强奸罪论处(3)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必要条件。(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四)主观方面有强行奸妇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是否愿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在我们国家对于强奸罪进行认定的时候,是有相关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在主体方面就是特殊的主体年满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的男子。如果是妇女的话,单独不能够构成这个罪名,只有在共同犯罪当中才能构成。
  
  
  

·单方起诉离婚条件有哪些
    单方起诉离婚条件有哪些 一、单方起诉离婚条件有哪些 1.实施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对方有家暴、虐待等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家庭和睦,更会伤害家人的身心健康,给另一方带来伤害,有这些情况的受害方可以收集证据单方起诉离婚。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就是已经...

·债务夫妻租赁合同怎么分割处理?
    债务夫妻租赁合同怎么分割处理? 一、债务夫妻租赁合同怎么分割处理? 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我国《劳动法》将集体合同置于同劳动合同并列的地位,并且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和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则设专节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基本规定。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条件和各项劳动标准作了规定,而集体合同则根据各企业的自身条件又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这...

·不得辞退员工情形都有哪些
    不得辞退员工情形都有哪些《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外,第42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由于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害往往比较严重,而此时作为肇事者自然需要
    由于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害往往比较严重,而此时作为肇事者自然需要对伤者或者受害者做出赔偿才行,但现实中有的人明明有赔偿能力却拒绝进行赔偿,这样显然会对受害者造成损害。那么交通事故肇事方不赔钱该怎么办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被车撞了怎么要求赔偿 这是属于一...

·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有要求吗
    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有要求吗 一、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要求吗?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在正常情况下,...

·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是什么? 一、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

·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并购财务整合应该注意的问题: 1、 明确企业并购的战略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直接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原来那种纯粹以完成兼并政治任务或获取资产转让差价为目的的兼并行为将不再成为企业兼并行为的主流,取而代之的是...

·涉外收养登记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哪些情况下精神病不用负刑事责任
    哪些情况下精神病不用负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