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

一、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 一、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
您的位置:首页  »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 一、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
  
  一、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是常见的质押贷款类型,它是指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等成为第三方企业,代为监管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
  
  首先,由于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除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领域的经营活动,要实现对动产的占有必须借助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担保物仓储服务。由仓储公司出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并交付金融机构,此时金融机构并不直接占有担保物,而是通过仓储公司间接对货物进行管领、占有。
  
  其次,金融机构既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担保物进行实际监管、控制,而是由仓储公司,根据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存货(现货)质押贷款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约定,对寄存在仓储中心的担保物提供仓储、监管服务。
  
  再次,大易有塑指出,企业用于担保的货物对其产销供应链运行有很大影响,为了保证企业顺利还款,要求金融机构在实现对质物占有的同时尽量降低对借款人正常产销活动的影响,允许企业在监管期间提取或更换货物,仓储公司必须要能够协调好金融机构监管需要以及借款人的产销活动。因此,存货(现货)质押的担保物具有变动性。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至少涉及借款人、贷款人及提供质物监管与仓储服务的第三方三个主体,其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存货(现货)质押合同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确定。
  
  二、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程序
  
  由于存货(现货)质押贷款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操作程序。
  
  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其次,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开立专用存货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存货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申请。
  
  再其次,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存货(现货)质押合同,按照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最后,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账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因此,要进行存货(现货)质押贷款,为了维护各方利益,就得了解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通过本文可知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及具体的贷款流程,当事人在进行该操作的时候一定要详细研读相关特点及流程,若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咨询专业律师予以解答。
  
  
  
  

·重婚罪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重婚犯罪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向法院告诉的,法院是不能自行受理审判的。那么您知道重婚罪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重婚罪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对于其反诉主...

·租赁房屋交接手续怎么做?房屋交接清单是什么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选择远离家乡到外地工作,对于很多在外工作的人来说租房是必须先要解决的问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与房东进行房屋交接时要格外注意。那么租赁房屋交接手续怎么做呢?一般在进行房屋交接时,双方会签订房屋交接清单,那么房屋交接清单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些...

·实际上,法律关于劳动试用期的规定
    实际上,法律关于劳动试用期的规定,即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单位的用人风险,又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那么,一般情况下,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究竟是多少呢,而若员工想在试用期离职又该怎么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在试用期的工资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

·法律对土地闲置费是如何规定?
    法律对土地闲置费是如何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这一规定秉承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因为土地闲置费不是形成开发产品的必要支出,企业不能因为缴纳了土地闲置费,该部...

·医疗责任事故法律责任是什么?
    医疗责任事故法律责任是什么?《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

·教育为国家之根本。一个国家没有良好的教育体系就意味着这个国家
    教育为国家之根本。一个国家没有良好的教育体系就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未来就没有光明,而作为教育的先锋战士也就是教师,他们的素质和薪资等方面的因素就直接的影响到国民教育的发展。本文就教师绩效工资怎么算这个问题为您展现一下教师们的工资构成及其发展现状。教师收入是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

·连续病假工资该如何计算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一、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雷国家赔偿的项目包括什么
    一、国家赔偿的项目包括什么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如果是累犯,是不是一定要加重处罚吗?
    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但不可以加重处罚。 累犯是指不断犯罪的罪犯,比一般的罪犯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也会更大。 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一个基准刑,在这个基准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最终量刑,从重处罚不得超过法定量刑幅度...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